清华同方电脑是由清华大学控股的高科技公司旗下的品牌,近日由于发现广州市新显计算机有限公司生产、许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标识有“清华同方”字样的显示器,涉嫌侵犯其“清华同方”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同方股份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是第1161441号“清华同方”商标及第1222907号图形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
涉案侵权商品上的“清华同方”标识与同方股份公司拥有的第1222907号图形商标和第1161441号“清华同方”商标相比构成近似,生产者新显公司和销售者许某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而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故同方股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许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淘宝公司、新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许某答辩称,其所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来源于新显公司,不存在侵犯同方公司商标权专用权的情形。淘宝公司称,其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而且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新显公司称,其代理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授权,不存在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被告新显公司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侵权商品为未经同方股份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侵犯同方股份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许某销售及新显公司生产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同方公司对第1161441号“清华同方”商标与第1222907号图形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新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取得同方公司许可,故一审法院对其关于新显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新显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许某举证证明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许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零号窗口解析
商标侵权四要素: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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