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 2021-01-04 17:54:45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顺义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义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全区产业空间资源使用效率,规范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审核,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6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产业项目是指顺义区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上已建成(国有土地证上批复的所有建筑物建成并取得房产证)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项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厂房资源和楼宇资源。

  第二条  审核对象

  转让主体指拟转让和拟受让顺义区已建成产业项目的出让人和受让人等交易双方。

  第三条  审核主体

  (一)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北京临空经济核心区管理委员会、中关村顺义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园区范围内产业项目的转让初审。

  (二)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上述园区以外相关产业项目转让初审。

  第四条  审核标准

  (一)受让人需符合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及顺义区“3+4+1”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在顺义区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

  (二)受让人应具有良好信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事项。

  (三)受让人需满足《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中关于环保、节能、安全、研发投入等相关要求及主要量化指标,其中:房地整体转让的,投资强度达到800万元/亩或年产出达到2000万元/亩或年纳税130万元/亩;独栋楼宇转让的,按独栋楼宇建筑面积测算,年收入不低于2亿元/万平方米/年或全口径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万平方米/年。(对于符合北京市及顺义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经认定属于重大的原始创新平台、前沿技术项目、创新要素资源、公共平台类项目,可不受本条量化指标要求限制)。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对于转让顺义区内已建成产业项目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向审核主体提交转让申请。

  (二)审核主体按照转让项目取得手续情况、北京市及顺义区产业政策和本规定相关要求,对受让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报联席工作组办公室,由联席工作组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审议。

  (三)由联席工作组组长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转让产业项目。审核通过的,由联席工作组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审核主体按照会议纪要出具《转让同意书》。

  (四)出具《转让同意书》之日起1个月内,受让人与属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本规定发布前的产业园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签订转让协议并经属地同意入园的产业项目,也可由转让人与属地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涉及相关内容需符合《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的规定,并须约定企业年产出承诺、年区级财政贡献承诺、不改变土地和地上物规划用途承诺、后续新设企业优先落户顺义承诺、退出机制等,并明确违约责任、受让人股权变更约束以及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

  (五)受让人和转让人携带《转让同意书》和《履约监管协议》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办理转让登记。

  (六)根据《履约监管协议》,产业项目属地对受让人、转让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  审核提交材料

  (一)产业项目转让申请。

  (二)拟转让产业项目内现有公司经营情况(含市场准入登记情况、属地完税情况、企业经营项目情况),产权单位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转让产业项目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房产证、土地证)。

  (四)拟转让产业项目备案、规划意见书、环保环评、施工许可复印件。

  (五)定桩坐标成果通知单、总平面图、地块位置图。

  (六)受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八)本规定发布前已经签订转让协议的产业项目需提交转让协议及属地同意入园的相关材料。

  (九)园区以外属地同意书、拟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

  (十)真实性承诺。

  第七条  其他

  (一)转让主体不能分割销售产业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形的产业项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可以独栋转让:

  1.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市级工业项目联审会审核的产业项目。

  2.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市级工业项目联审会成员单位即相关市级部门审核的产业项目。

  3.本规定发布前经过区级部门联合审定同意,并经区政府上报市级部门的产业项目。

  4.对经过认定的“僵尸企业”(僵尸企业指连续两年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腾笼换鸟”“低效闲置”(腾笼换鸟和低效闲置指连续两年经营指标未达到本规定中审核标准要求的十分之一的企业)等产业项目。

  上述产业项目的转让按照本规定审核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二)对于法院拍卖、裁决转移的产业项目按法院判决书执行。

  第八条  组织架构

  设立顺义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审核联席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产业副区长和分管规划自然资源、城建副区长任双组长,联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联席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天竺综保区管委会、临空经济核心区管委会、中关村顺义园管委会。

  联席工作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顺义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项目转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各审核主体初审同意的转让项目进行审定,对“僵尸企业”“腾笼换鸟”“低效闲置”以及重大研发、平台类等产业项目进行认定。

  联席工作组工作内容: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初审同意的转让项目进行审定,研究解决相关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联席工作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由审核主体进行汇报。联席会议固定参会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根据转让项目特点,可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列席会议。

  (二)联席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审核主体的初审意见和转让过程中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整理汇总后报组长审阅并安排联席会议,根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组长审阅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

  第九条  上述各审核主体根据本规定可分别制定审核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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