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印发《保定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 2021-03-05 18:49:56

保定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自筹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计划体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规范评审,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项目,是作为保定市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的一个补充,面向全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单位,开展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解决。

第三条 自筹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自筹项目实行以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为导向,指南引导,限项申报,专家评议,动态管理,以结题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 自筹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

第六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适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填写自筹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第九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申报项目应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可行,设计上符合相关要求,研究基础较好;

(六)为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确保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实行限项申报,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个项目,每人参与申请项目数最多不超过2项,暂不受理该类项目在研项目主持人申请新的项目。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库,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产生。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项目初审。市科技局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及时对项目进行分类操作,由各分管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各业务处室对分管项目进行初审,交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交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处汇总;

(二)项目咨询评审。市科技局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处组织专家对业务处室汇总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评审。评审结果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上报局党组会研究;

(三)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局党组会根据咨询评审意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年度自筹项目立项;

(四)项目下达。市科技局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处根据局党组会决议编制年度自筹项目计划,并发文下达年度自筹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相关背景材料;

(二)项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

(三)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四)凡申请项目的专家、与项目有关的亲属、与项目组成员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签订自筹项目任务书,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对口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收集审查并由主管局领导签批后,报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处审签生效。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自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科技局对所立项的全部项目负有管理职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自筹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自筹项目申报范围;

(二)组织自筹项目申报、评审;

(三)监督、检查自筹项目执行情况;

(四)组织自筹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区域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

(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三)组织承担单位上报相关材料;

(四)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自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结束后,按要求上报项目结题报告,接受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组织项目组研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结题时负责撰写结题报告;

(二)发挥学术带头人作用,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三)项目的终止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科技局审批:

(一)变更项目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五)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

(六)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科技局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或经济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五)获准延期,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六)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调整、 终止审批程序

(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通过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报批。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组成员调整的,人员调整不能超过项目组总人数的30%;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 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并在受理申请15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对未完成任务的项目做出终止决定;

(四)市科技局同意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终止的项目不在组织结题验收。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筹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通过函审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结题须填写《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提交研究工作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复印件、成果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人数5-7人,由市科技局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六条 自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获得的研究成果和水平、人才培养、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必须在公开的核心期刊杂志上发表1篇文章以上才能结题。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由业务处室组织进行项目函审;

(四)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由业务处室组织,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报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保定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