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引导和推动本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请各有关单位及时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情况。在《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需重新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社会科技奖是指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上海市设立,奖励我市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2.书面报告由社会科技奖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提供。
3.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科学、准确、简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上海”、“上海市”、“全市”等字样;机构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该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4.设奖情况请按照《设奖报告(模板)》(见附件1)填写。
5.报送材料:盖章后纸质版(A4纸规格)和电子版(PDF格式)。
6.截止时间:2026年4月30日(以邮寄时间为准)。
7.邮寄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12楼1209室,邮编:200235。
8.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请按照《社会科技奖年度报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2025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
联系人:常艳丽 电 话:64690016
邮 箱:cylchang@stcsm.sh.gov.cn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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