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 2021-06-23 16:40:4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高效便利服务和有效规范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四)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机关及职责

(一)备案机关

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手续(汽车整车项目除外)。

1.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2.工业用地上符合产业政策及用地规划要求的工业研发类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备案,其他用地上的研发类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3.工业用地上依法调整产业结构为文创、商业办公等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4.工业项目不可或缺的配套建筑,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备案。

5.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其中汽车整车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备案机关职责

1.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备案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2.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3.项目备案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备案,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不得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办理方式

(一)项目备案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上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不得设立前提条件、不得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要求提供法定信息以外的其他材料。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0.5天。

(三)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该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五)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四、低风险项目备案办理

(一)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低风险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以及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央企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属于低风险项目范围的,按照低风险项目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二)低风险项目备案实行“一表式”申请和受理,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同步申请办理项目备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备案机关通过系统即时自动办理项目备案。

(三)低风险项目备案证明应通过系统即时自动生成,需要备案证明的项目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

五、其他

(一)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二)项目备案不作为项目开工的依据,只证明该项目向备案机关进行了项目信息事前性告知,项目单位需完善土地、规划、环评、节能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