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同市本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 / 2026-06-04 16:28:23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晋财资〔2024〕2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同财资〔2023〕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同市本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大同市本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晋财资〔2024〕2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同财资〔2023〕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和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大同市本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报废的资产(不含房屋构筑物、土地)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不含假冒伪劣商品)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存量。

(三)共享共用,提高效益。

(四)公开透明,高效运转。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及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公物仓管理机构研究制订公物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界定公物仓管理相关机构职能职责。

(三)指导和审批公物仓资产收缴、调出、借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监督检查公物仓日常管理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属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中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修订贯彻执行其职责内公物仓管理制度或条例。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出、借用、处置和收益上缴等具体工作。

(四)通过预算安排储备一定的常用资产,用于保障临时性机构、重大活动等基本办公需要。

(五)根据公物仓资产的使用、损耗等情况,及时对公物仓储备资产进行配置和更新。

(七)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八)对公物仓长期空置资产通过处置、出租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对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进行维修、保养,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监督管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物仓资产。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部门所属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提出上缴、调剂、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及时上缴需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公物仓资产使用安全和完整,及时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资产上缴

第九条 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闲置的资产。具体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具等(房屋构筑物、土地除外)。

(二)罚没收缴的物品等(不含假冒伪劣商品)。

(三)临时购置的资产。设立临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而购置的资产;由财政出资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等重大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重复利用的资产。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时需要上缴公物仓的资产。

(五)更新的资产。按政策更新置换后未到报废年限、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条 对应当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闲置的资产。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二)罚没收缴的物品(不含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在案件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收缴的物品缴入公物仓。

(三)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对经部门清查核实的不需要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由合并后单位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四)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批准撤销时,对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进行登记造册,并在机构撤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五)由市财政出资举办(承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等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需要采购资产的要单独申报资产采购预算,资产采购预算要区分一次性消耗资产和可重复利用资产进行分类申报,明确资产采购种类、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并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服务外包项目中涉及使用资产的,项目预算和采购合同均要明确资产是租用或购置,租用和购置资产均要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并明确购置资产归属举办(承办)单位所有。活动结束后,举办(承办)单位要对购置的资产(包括服务外包项目购置的资产)按照是否可重复利用进行清理分类、登记造册和回收,并在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可重复利用资产上缴公物仓。

(六)更新且不需要使用的资产。新增资产采购验收20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将原有需要处置的资产纳入公物仓,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资产审批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

对于不宜集中或运输成本较高的物品,可以在办理上缴手续后,由公物仓管理机构委托单位暂时保管。

第十一条 公物仓管理机构在接收资产时,应当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以及组织入库、登记,并提供“大同市本级公物仓入仓资产交接单”。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核销上缴资产账务时,须依据市财政局相关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和公物仓管理机构提供的“大同市本级公物仓入仓资产交接单”。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调出、借用和处置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资产时,要优先从市级公物仓调剂解决,经实地查看以及公物仓管理机构同意后,并报经市财政局审批,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公物仓管理机构办理资产调出手续,并对调入资产进行登记入账。

公物仓管理机构调出大型(单价原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原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借用。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出资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借用;若公物仓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公物仓资产借用程序如下: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公物仓资产借用申请。

(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资产借用意见。大型(单价原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原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

(三)资产借用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复的意见,与公物仓管理机构办理资产借用相关手续。

(四)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借用期间安全完整,借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负责维修,无法维修的,由借用单位按原价赔偿。

(五)资产借用单位应于借用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借用资产归还公物仓;因活动未如期结束不能按时归还借用资产时,借用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归还。对于资产借用期满后(含延期时间),借用单位逾期未归还借用资产的,由公物仓管理机构发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经催收后逾期仍不归还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借用资产原值从其单位公用经费中扣回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计入单位资产存量,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或暂停借用单位下年度同类资产配置预算。

借用资产归还时,使用单位应清除计算机等带有存储功能办公设备中信息数据,公物仓不承担保密义务。

(六)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单位,不得将借用资产二次出借。

第五章  公物仓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公物仓管理机构定期清查盘点公物仓资产,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达到报废年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二)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三)不易存储的资产;

(四)长期闲置的资产;

(五)达不到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六)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由公物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公物仓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处置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资产处置方案。

(三)公物仓管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意见,组织开展公物仓资产处置活动。

公物仓管理机构处置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原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原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交易公开处置。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仓储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加强市级公物仓站库仓储管理,对公物仓站库所保管的物资建立严格的移交、查验、核对制度。

第十九条 实物管理。公物仓站库资产分为仓储保管和异地保管。对可移动的资产如运输工具、各种物品等实行仓储保管;对特殊专项设备等不可移动的大件物品实行异地保管。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对所保管资产定期查验、及时维修和保养,做好公物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以保证公物仓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账卡管理。公物仓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对公物仓站库资产实行严格的账卡管理制度,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在资产调入(购入)并取得记账凭据后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入账管理;处置资产时,应在完成资产调出(处置)并取得记账凭据后及时进行销账处理;取得资产收益时,应在取得收益和记账凭据后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当期发生的业务要记入当期账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公物仓的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情况要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提出的监督整改意见要认真研究落实。

第二十四条 会展等大型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活动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性质较为严重的,按规定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