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主要包括抽查结果送达、异议申请处理、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结果通报、跟踪监管等,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2022年3月,省局印发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规范了全省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2023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对建立不合格快速处理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加强进展督办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更好落实总局关于监督抽查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新要求,构建监督抽查工作全省一盘棋,省局质量监督处在《原办法》基础上,将规范内容进行扩展延伸,全面覆盖结果处理的全流程事项,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5年5月,省局质量监督处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通过学习借鉴北京、山东、山西等地成熟经验,结合湖北工作实际,形成征求意见稿。7月,就意见稿内容分别征求省局稽查处、信用处、质量发展处、宣传处,省纤检局,相关检验机构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修改意见,根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9月,第二次进行意见征求,并于9月1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同时通过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廉洁性评估。11月14日,收到省发展改革委复函,《管理办法》通过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在充分吸纳各项修改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该送审稿,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考虑
围绕湖北支点建设总任务,遵循“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市场监管工作总思路,按照“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在《原办法》仅规范不合格结果后处理的基础上,将异议处理、结果送达、信息公开等环节纳入统一规范,细化各环节工作要求,实现对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全链条管理,着力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规范: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同时明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外省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的后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规定,开展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二)明确全链条处置要求。在《原办法》主要规范抽查不合格结果后处理的基础上,《管理办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送达、异议处理、不合格结果移交、责令改正、立案查处、整改复查、信息公开、结果运用等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省局、承检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各方职责。
(三)强化闭环监管机制。明确检验结果送达、异议申请、整改复查等关键环节的时效要求,细化分类处置要求,推动后处理工作高效流转。对多次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不合格、信用信息归集与信用修复、“三书一函”督促机制等作出规定,突出依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结果处理全程可溯、闭环管理。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37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省局、承检机构、市(州)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生产者、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结果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 检验结果送达:规定承检机构根据省局委托承担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的送达工作,明确寄送内容、送达方式和时限要求,提出抽查结果信息化管理规定。
第三章 异议处理:详细规范异议申请的提出、材料要求、复检程序、样品确认、复检费用承担等环节,并对抽样过程、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样品真实性等异议情形的处理作出规定。
第四章 不合格结果处理:规定省局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移交不合格结果的程序,明确后处理单位开展责令改正、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 整改和复查:明确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整改责任、整改内容、复查申请程序,以及后处理单位组织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的要求。
第六章 信息公开:规定省局统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的途径、内容及发布程序,强调信息发布的客观准确和风险警示作用。
第七章 结果运用:提出对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的约谈机制、“三书一函”运用、技术帮扶、重点监管及后续跟踪抽查等措施,强化抽查结果的综合运用。
第八章 附则:明确本办法参照执行的范围、文书使用、期间计算、材料保存、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同时废止《原办法》。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