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字方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起草说明

政策解读 / 2025-12-15 11:20:12

一、起草背景

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免罚条件等作出统一规定,并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清单进行扩充,制发本地区的减罚免罚清单;减罚免罚条件可根据当地实际放宽。2月1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聚焦支点建设持续改进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提出,要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拓展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事项。

2019年以来,省局先后出台了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取得了积极成效,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数逐年增加2024年10月,省局制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鄂市监法规〔2024〕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全省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的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实施程序等予以规范,同时规定省局以往出台的有关免罚清单、容错清单的文件废止目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以该《实施办法》为指导。实践中,由于《实施办法》对免罚轻罚适用情形的规定较为原则,各地在适用上还存在理解适用不一、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类案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急需出台细化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统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为基层执法提供具体指导和依据,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起草过程

执法稽查处3月开始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学习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长三角、川渝地区,北京、上海等29个省、市、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借鉴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紧扣湖北市场监管工作实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要求,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清单(征求意见稿)》

4月下旬5月中旬,执法稽查处将《清单(征求意见稿)》分送省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意见建议,共收到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建议13条、各市州局意见建议9条。其中,省局处室意见建议全部采纳,市州局意见建议采纳5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3条。

6月13日,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将《清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长1个月,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经研究未予采纳。

公开征求意见后,执法稽查处按规定,对稿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清单(送审稿)》

2025年10月11日,《清单(送审稿)》经省局2025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清单共梳理列出市场监管领域170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其中首违不罚134项轻微免罚36项,涵盖市场主体登记、价格、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广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认证认可等业务领域。

清单采用表格形式编制,由类别、序号、违法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免罚条件5部分组成。“违法行为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保持一致。“免罚条件”均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明确。“处罚依据”列明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

为确保清单的正确有效实施,提出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准确把握适用原则。清单是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管辖的市场监管领域内的特定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能用尽用”原则积极适用清单,违法行为类型未列入清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二是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适用清单时,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并完整地将案件办理情况录入协同执法办案系统。立案前,对符合不予立案情形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具体理由,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立案后,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坚持处罚教育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法,通过口头、电话、发放材料或者制发行政提示书、建议书、约谈书等形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加强执法监督指导。省局将通过案卷抽查等方式对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加强指导,并进行执法监督,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违法的予以纠正,需要追责问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省局定期公布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强化示范引导,明确执法标准,提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的执法水平。五是其他事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已规定的,省局不另行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执法实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