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 2020-09-16 15:47:12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持续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根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经区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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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新动能引育,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持续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根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视自身财力情况对企业予以额外奖励。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视自身财力情况对重新认定高企予以额外奖励。

第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迁入我区的,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我区注册日起365天。企业在过渡期后365天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并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第四条  支持企业培育入库。推动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企业纳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企业进行精准培育并核发证书。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区级财政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如企业曾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津滨科工发〔2018〕129号)或各开发区制定出台的类似政策获得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5万元奖励,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向市科技局申请奖励资金,每家咨询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通过“创通票”或同类型政策,支持企业向咨询服务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

第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落实税前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向市级财政争取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支持,按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落实中小高企递延纳税政策。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投资落户或已落户高新技术企业扩大投资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符合我区产业规划、贡献特别突出的,根据投资额和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可由所在开发区、街镇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  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机构)须在当年正常经营,原则上要求注册地与纳税地一致,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机构)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申报滨海新区各项科技扶持政策资格。

第十条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功能区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滨政发〔2018〕28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街镇和工业园区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滨政发〔2020〕18号),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注册在滨海新区各街镇范围内企业的政策兑现,各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注册在各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政策兑现,本政策措施第八条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现行开发区、街镇财政体制规定分级负担。

第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及区内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各开发区已出台的同类型政策可继续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街镇自行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发展。

第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各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相应进行调整。《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滨科工发〔2018〕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