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字解读——《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2025-11-06 13:52:50

一、起草背景

2012529日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拟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部分内容与当前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的期盼不相适应。结合仙桃实际,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拟、重新修订了《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新“办法”主要参考了《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7),并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2.新“办法”参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自2012715日起施行,明确“办法”解释权及政策实行时间。

3.新“办法”参考了《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三、目标任务

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解决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四、关键词解释

1.公共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城镇居民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3.实物配租。指由政府直接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租金的保障形式。

4.轮候。指先通过审核符合保障性住房资质要求的人员信息建立申请人数据库,再按顺序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制度。

五、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说明

新《办法》在原《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修改与补充,共七章三十六条,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租后管理、退出机制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

1.将保障对象明确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并注明“新就业无房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住房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2.将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保障部门”,并细化了各部门分工。

3.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活动应当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的要求。

第二章为申请和审核。

1.增加“离异或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2.增加“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3.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90%”修改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80%”。

4.增加“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可通过数据共享调取”。

5.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审核时限由15个工作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市主管部门二次审核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

6.增加“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和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为轮候和配租。

1.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2.增加“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四章为租后管理。

1.增加“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签订”。

2.明确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的具体情形。

3.将“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租赁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增加“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为退出管理。

1.增加“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擅自调换住房”等腾退情形。

2.增加“搬迁期满不腾退,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可起诉强制执行”。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

1.明确市住房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询问、查阅资料、进入住房检查、制止违规行为”等措施。

2.增加“已承租的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及费用”。

3.增加“对拒不腾退住房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增加“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对承租人进行年度动态审核,并公示结果”。

章为附则。

1.增加“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明确“执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仙桃市房改资金管理局

解读人: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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