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2025-11-13 11:39:53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省科技厅在《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定了《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晋科规〔2024〕17号),并于2024年12月18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高水平对外科技合作,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或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团队与我省共建科研机构,推动建设清华大学山西清洁能源研究院、山西北大碳基薄膜电子研究院、山西浙大新材料与化工研究院和山西省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等4家省校合作科研机构。2022年7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2年,对省校合作科研机构的规范运行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运行过程中,合作科研机构在管理机制、安全监管、评价指标、资金拨付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和全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和评价考核,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省科技厅在借鉴相关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对《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山西省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建设目标等内容。

  第二章为职责分工。主要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一是明确省科技厅是合作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增加了“对合作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服务”的表述。二是明确举办单位是合作科研机构的主管单位,由省政府确定,增加了举办单位可“由相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定”的表述,增加了举办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整改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三是明确合作科研机构对建设目标任务负主要责任,增加了“在山西省内登记或注册,全部以实体化运行”的表述。

  第三章为运行管理。主要明确合作科研机构的设立、运行及日常管理。一是在设立上,合作科研机构由举办单位发起申请,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与省外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共建协议,举办单位负责注册成立为企业或事业单位。二是在绩效目标上,增加了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引育高层次人才团队、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服务产业发展等考核内容。三是在运行机制上,合作科研机构实行理事会(或管委会等)决策制和院长(或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以协议为准或由举办单位会同协议方牵头组建理事会(或管委会等),共同提出理事长(或主任委员)及组成人员人选,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同意。四是在安全生产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科研机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章为绩效评价。主要明确对合作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组织方式、评价周期、结果运用等内容。一是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科学与技术方面的贡献以及运行管理与条件建设、机制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协议约定内容完成情况等,重点突出创新质量、成果增量和实际贡献。二是评价工作由举办单位遴选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周期分为合作期满评价和合作期中评价。三是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财政经费支持;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增加了“暂缓拨付后续财政资金,全面进行整改,由举办单位再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良”及以上再行拨付财政资金”的表述。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和实施期限等内容。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自2025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处室:半导体与新材料科技处 李大赵

  联系方式:0351-3809086

 

相关稿件: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校合作科研机构建设运行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