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政策解读 / 2025-11-19 10:50:59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计7章44条,涵盖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管理、退出管理、预算管理、监督绩效和风险防控全流程要求,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统筹优化基金布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优化退出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市委、市政府也多次对深化我市政府投资基金改革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服务上海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市财政局深入调研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既是对国家最新管理要求的细化落实,也为推动我市政府投资基金从数量规模增长转变为质量效益提升提供了政策指引。

  二、《管理办法》制定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管理办法》主要围绕“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两个关键点,突出“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强化统筹、分类指导。从全市战略大局出发,突出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强分类管理,合理统筹基金布局,形成市区出资合力,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二是坚持职责清晰、分级管理。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管理,清晰界定各部门、各区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各方职责,夯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保障。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优势和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推进基金投资决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运作。四是坚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基金设立、运作、退出、预算管理全流程管理,加强信息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基金运作风险。

  三、《管理办法》明确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范围包括哪些?总体定位侧重什么?

  答:《管理办法》将政府出资基金一般采用的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等三种方式,全部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范围。同时,明确未足额保障“三保”、政府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或债务风险高的地区,不得安排政府出资新设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聚焦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以及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按投资方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两大类。产业投资类基金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创业投资类基金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四、近年来,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存在投向同质化、布局“小而散”等问题,《管理办法》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提高基金投资效能,《管理办法》在加强基金统筹管理和布局优化方面主要有以下举措:一是强化统筹布局。要求各级政府结合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和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加强基金布局的统筹管理,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鼓励区级参与市级基金设立,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出资,形成出资合力。二是规范基金设立。明确设立基金应对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基金设立方案应细化明确关键要素,科学合理设置存续期。三是加强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设立基金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管理,报同级政府批准。区级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乡镇政府原则上不得设立基金。明确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应建立多元出资结构,适当降低政府出资比例。

  五、《管理办法》在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水平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在完善基金投资和运作管理方面,一是规范基金投资架构,明确基金一般应当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严控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二是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确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基金“募投管退”实行市场化运作。三是优化基金投资方式。要求创业投资类和产业投资类基金加强资源共享和协同联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对同一项目不同阶段接续投资,形成匹配产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生态链。四是合理确定管理费。明确管理费结合不同阶段实行差异化管理,投资期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提基数,退出期以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并适当降低管理费计提标准,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管理办法》针对政府投资基金退出难问题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对实现资金循环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主要从两方面优化基金退出机制:一是规范退出管理。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应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细化明确退出条件;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基金退出的监督指导。二是加强收益分配管理。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循环投资,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项目退出后,应及时向出资人分配资金。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收回的收益应按要求上缴国库,收回的本金优先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战略性任务。

  七、《管理办法》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规范资金使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加强基金出资预算编制管理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合理编制年度出资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投资进展、结余资金、绩效管理等情况安排出资,并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在加强基金出资执行管理方面,要求新设立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通过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出资平台出资,同时明确出资审核拨付流程、收支科目和会计核算处理。

  八、《管理办法》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如何保障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答:《管理办法》中明确国资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有关制度,优化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不以单一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同时,加强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结果应用;完善定期报告机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全市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信息统计和综合分析,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债务管理相关要求,切实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