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字解读】《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

政策解读 / 2025-11-25 14:41:37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提升行业监管效能,推动我省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监管实践,我处组织对《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一、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将第二章第七条原第一款“(一)公司章程合法并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权力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以及股东在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的责任等内容”,修订为:“(一)公司章程合法并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将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四)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股东要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同时,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修订为:“(四)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不得占用融资租赁公司资金。股东要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同时,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确因公司发展经营需要,在不改变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进行股权变更的,经公司申请,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结合监管情况,对股东股权持有年限相关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三、将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信用良好,并熟悉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拟任董事、监事应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具备良好从业履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修订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信用良好,并熟悉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拟任董事、监事应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具备良好从业履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第七章“附录”中新增第四十五条“对符合国家及本省发展导向的产业,需要进行融资租赁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突破的,经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适当调整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

五、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将第七章“附录”原第四十五条(现为第四十六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表述修改为:本细则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全文“银保监会”统一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全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修改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