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解读】湖北省国资委出台《湖北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2025-11-26 16:12:27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4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44号),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省属企业正处于深化改革攻坚期和转型发展关键期,投资并购制造业、实体企业不断增多,呈现点多面广、跨行业、多领域的特点,安全生产监管风险不断增大。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了《湖北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前期,已征求了省属企业及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意见建议,811日召开委专题会讨论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工作责任、基本要求、报告制度、监督管理与奖惩、附则等六章共五十二条,另设附件对16户省属企业进行了分类,整体框架和主体内容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一致,部分条款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按照行业特点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分类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及其重点子企业主责主业所在的行业安全风险高低,将除文化企业外的其他16户省属企业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分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主营业务变化及企业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商贸物流、水利、建材、仓储等行业的企业,包括湖北交投集团、湖北联投集团、湖北铁路集团、长江产业集团、湖北机场集团、湖北港口集团和湖北水发集团共7户企业。此类企业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第二类为主业从事旅游、信息技术、咨询设计、金融投资、住宿餐饮、种植养殖、食品加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行业的企业,包括湖北文旅集团、湖北农发集团、湖北宏泰集团、中南建院、湖北大数据集团共5户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所属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第三类企业为其他企业,包括湖北银行、长江财险、农信联社和省农担公司4户企业。此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二)全面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明确规定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规定了其他领导班子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还对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任职资格等按规定进行了明确。

(三)细化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要求省属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企业以科技赋能安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等均要求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进行报告的事项、内容、时限等分别进行了明确。

(五)明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与奖惩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对省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规定省属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或扣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应纳入省政府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