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版)》的解读

政策解读 / 2026-01-08 10:15: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省局标准化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标准化激励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我科会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对《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必要性和意义

修订必要性:《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黄质监联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在推动我市标准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新政策出台,现行《办法》在许多方面亟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一是机构改革后实施主体需变更。我局2019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法》中实施主体为原质量技术监督局,须作相应调整。二是《办法》所涉内容覆盖面存在局限性。如对企业标准建设、“标准领跑者”等新时期标准化重点工作内容未涉入,需进行完善。三是现行法规政策要求修订。近年来,《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相继修订或出台,原《办法》许多条款已与上述新要求不相适应,亟须进行系统性修订。

修订意义:

一是实施品牌引领。结合全市产业标准化工作特点,在全省首次设立“黄石精品标准”品牌,对全市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满一年以上的均纳入评选范围,兼顾龙头企业与中小微企业,涵盖了国际标准到企业标准的多个层级。

二是完善奖励机制。新修订的《办法》新增“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等内容。使涉及标准化奖励项目更加全面,覆盖面更宽更广,通过打造“黄石精品标准”品牌和拓宽奖励范围,能有效提高社会各界深度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契合政策要求。有助于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形成“标准引领产业升级”的健康发展模式,推动黄石优势产业(如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抢占行业制高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修改内容及依据

(一)设立“黄石精品标准”及评价内容。

修改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是指对全市范围内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实施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达到国际(内)先进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力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被评为黄石‘精品标准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贡献奖、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实施的资助与奖励,纳入了黄石精品标准内容。

新增第四章第九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与奖励项目的受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二季度受理申请,第三季度完成审核、评定、公示等工作,出具“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

新修订的《办法》中明确: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抽调相关行业专家成立“黄石精品标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开展评选活动。下一步拟出台“黄石精品标准”评审实施细则,引导各市场主体积极参评,对获评“黄石精品标准”的项目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应用,并对获奖单位实施奖励。

(二)新增奖励内容。

1.在第三章第八条第一部分增设“主导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奖励”内容。具体表述为:“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发布实施满一年以上,并通过专家组评定为‘精品标准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第七章第二十五条“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发展目标中“标准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团体标准更加规范,企业标准更加优质,全域标准化深入发展”等增加上述内容。

2.在第三章第八条第四部分增设“企业标准领跑者”奖励内容。具体表述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第七章第二十六条“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增加上述内容。

(三)删除内容。

1.删除原《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四部分关于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资助内容,具体删除条款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的50万元资助;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的10万元资助;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C)的5万元资助。依据:该项工作实施主体为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市州除特殊情况外未参与,故予删除。

2.删除原《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五部分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奖励(即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项目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据:地理标志产品属于知识产权工作范畴,已有专项奖励政策文件支持,故予以删除。

三、《办法》征求意见过程

5月份,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会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初稿完成后,征求了局法规科、财计科的意见。积极与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充分征求意见,经多次认真沟通与研讨,6月下旬经该局审核,同意我局修订意见并联合发文。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市局于2023年6月23日至7月7日通过官方网站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15天。此期间,主动征求了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黄石市蔬菜科学研究所等6家企业(单位)意见和建议,采纳了其中部分合理化建议。

7月中旬,法规科提请市局驻点法律顾问对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律师给出“该文件主体、权限、内容和形式合法,该行政决策不违反法律规定 ”的结论,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相关链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发布《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