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字解读|《黄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解读 / 2026-01-12 15:49:05

一、起草背景

孵化器向前贯通创新链、向后链接产业链,横向融合资金链和人才链,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载体。中央机构改革后,孵化器工作由科技部调整至工信部,2025年6月,工信部正式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按照标准级和卓越级两级培育建设部级孵化器,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2025年11月25日,省科技厅正式印发《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按照基础级和标杆级两级培育建设省级孵化器,不再开展众创空间认定。

原市级孵化器管理办法《黄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评价暂行办法》(黄科技发创〔2018〕4号)《黄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评价暂行办法补充意见》(黄科技办发〔202012号)已过有效期,需重新制定市级孵化器管理办法,以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

在此背景下,市科技局认真研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实际,重点参照部级和省级孵化器管理办法,在征求了各县市区、各孵化机构等意见建议,按程序完成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形成《黄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七章21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价监督、变更与撤销、促进与发展、附则等7个部分。

与原办法相比,本《管理办法》注重孵化器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从提供服务向构建创新创业生态转变,主要有以下四个变化:

(一)在功能定位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整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加“加速服务功能”,突出构建“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服务体系,充分体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二)管理体系方面:由于省级以上不再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原市级众创空间通过达标认定转为市级孵化器。原市级孵化器培育向省级基础级孵化器转变。考虑到本市级孵化器基础条件不足、后备数量偏少等原因,因此未参照省级孵化器基础级和标杆级(部级标准级、卓越级)进行分类。

(三)在认定指标方面一是调整场地面积和在孵化企业数量。原市级孵化器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孵化器,认定条件区别在孵化器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和在孵企业数量(10家以上、5家以上),综合这两类,将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调整为孵化器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二是增加孵化服务收入指标。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指标。三是调整金融指标。对标省级标准级孵化器,“将孵化器建有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调整为“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单笔≥20万元),或获得外部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单笔≥20万元)。”

(四)在申报流程方面:将线下申报调整为线上申报,要求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科技部门通过市级平台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

(五)在绩效评价管理方面:明确原则上每两年开展1次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孵化器,以后补助形式给予资金支持(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等非孵化服务类支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同时,明确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形及程序、资格撤销的情形及后续处理方式,为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依据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黄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