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2020年5月,制定印发了《荆门市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考评暂行办法》。2022年6月,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22]61号),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对资金分配、奖励范围等具体条款进行了修订调整。为落实新的政策文件精神,更好推进“十四五”时期新形势下建筑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对《荆门市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考评暂行办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更新,形成《荆门市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调整内容
根据《湖北省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22]61号)文件精神,拟主要对《荆门市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项目考评暂行办法》中对考评对象及范围、当年奖励资金总额比例等具体条款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原文件名称《荆门市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项目考评暂行办法》修改为《荆门市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修改理由:与省级政策文件名称调整一致。
(二)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建筑节能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22]61号)、《荆门市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暂行办法》(荆财建发[2012]132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拟定此考评办法”。
修改理由:将文件依据中增加省级新政策文件,发文目的中增加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导向要求。
(三)将第二章考评对象及范围删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内容,修改为“(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二)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健康建筑等推广应用、(三)绿色建材推广、(四)公共建筑节能”等四项内容。
修改理由:目前,国家建筑节能通用标准中已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列为强制性条文,所有新建建筑均需设计安装;省级新政策文件中也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不再列入奖补范围,鉴于上述情况,考评对象及范围不应再保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内容。同时,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健康建筑等作为“十四五”时期在绿色建筑发展基础上新的目标要求,符合建筑节能奖补范围,建议列入考评对象及范围。
(四)将第三章评奖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每年组织对上年度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广、公共建筑节能四个领域工作进行考评,分别从以上四方面选取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项目和贡献突出的单位择优奖励”。
修改理由:将奖补工作范围由原五项调整为四项,与其他条文保持一致。
(五)将第三章评奖办法第八条“当年奖励资金总额的20%用于对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领域或项目奖励;20%用于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单位或项目奖励;30%用于对绿色建筑推广应用领域单位或项目奖励;20%用于对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领域单位或项目奖励;10%用于对公共建筑节能应用领域单位或项目奖励”,修改为“当年奖励资金总额的25%用于对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领域或项目奖励;30%用于对绿色建筑推广应用领域单位或项目奖励;30%用于对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领域单位或项目奖励;15%用于对公共建筑节能应用领域单位或项目奖励”。
修改理由:结合工作实际,将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比例(占奖励资金总额20%),分配至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领域5%、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领域10%,公共建筑节能应用领域5%。
(六)将考评细则中补贴类别删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将“绿色建筑推广应用”修改为“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应用”,并在其考评条件第4条内容中增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同于三星级绿色建筑,参照执行”。
修改理由:与其他条文保持一致,并明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奖补标准。
(七)将考评细则中补贴类别“公共建筑节能”的考评条件二中的第2条第(1)项“节能改造面积不得低于3000㎡”,修改为“节能改造面积不得低于300㎡”。
修改理由:目前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普遍数量较少、规模偏低、面积偏小,为更好引导、鼓励、支持公共建筑改造项目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材等要求,建议在考评条件中降低面积要求。
(注:2024年我市机构改革,该职能由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归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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