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市政府印发的《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大同市民爆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在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实施快速、及时、有效地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依规、科学支撑,平战结合。
1.3 编制依据
预案编制主要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工信部安〔2010〕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环节关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表4。
2 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监察委员会、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用航空办公室、防震减灾中心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根据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详见附表1。
各相关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区)级均应成立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2.2 前线指挥部
大同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时,成立市前线指挥部。市前线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九个组,即综合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调查检测组、宣传报道组、医疗救护组、人员转移安置组、技术专家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可吸收县(区)级指挥部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组建。市前线指挥部、各组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2。
3 风险防控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具有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对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敏感易爆炸性;(2)遇热危险性;(3)机械作用危险性;(4)静电火花危险性;(5)火灾危险性;(6)二次伤害性;(7)毒害性;(8)废旧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危险性;(9)不合格产品储存危险性,应单独存放,及时销毁处理;(10)不相容产品同库存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严禁同库存放;(11)厂区及库区内民爆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可能发生的翻车、撞车、坠落、碰撞及摩擦等险情,也会引起燃烧或爆炸。
针对上述风险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作业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投入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上岗。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应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三少三隔开”原则。
(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从消除事故致因因素、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操作方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对的处置措施。
(7)经辨识达到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8)对危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9)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4 监测和预警
4.1 风险监测
生产企业的关键部位装设摄像头,对生产状况进行24小时监测,并按有关要求保存;生产企业的各生产、储存部位装设摄像头上传到企业中控室进行监测、监控;生产与销售企业雷管库、炸药库装设摄像头,对库区的现场进行24小时监测,并按有关要求保存。
通过全天候、多方位、立体式监测和人员定时巡查,及时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动态、可能引发事故、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周围情况。
4.2 预警发布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指挥部办公室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市防震减灾中心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机制,对可能引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信息及时预警。洪水预警信息由市水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地震灾害预警信息由市防震减灾中心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有:上级部门授权发布的预警信息;主管部门分析研判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
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跟踪并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4.4 预警解除
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发布预警的指挥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有关方面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各项响应工作恢复常态。
5 应急响应与救援
5.1 信息接收及报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视频监控点、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一旦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1小时内上报事发地县(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按照事故报告制度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
5.2 先期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和企业的应急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工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灾害发生;当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后,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请求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增援。
5.3 应急响应
5.3.1 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Ⅱ级、Ⅰ级二个响应等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表3。
5.3.2 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启动Ⅰ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指挥长请示报告,建议赶赴事故现场的副指挥长、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确定赶赴现场的人员后,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发布赶赴事故现场信息。
(2)市指挥部指挥长率领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前线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事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形势,研究制定事故抢险方案和保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施救方案。
(3)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前线指挥部协调增调救援力量。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指挥部调派应急专业队、专用工具增援,调拨施救物资。
(4)进一步做好交通、通讯、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根据事故现场气象条件,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协调省和市媒体加强事故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事故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事故施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市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10)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等级的安全事故时,在做好Ⅰ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省指挥部工作组,认真落实相应的工作。
5.3.3 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值班人员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未参与火灾或爆炸事故的民用爆炸物品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妥善保管。
(4)启用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5)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4 响应调整
当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极其特殊,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市总指挥部向省应急总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当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于可控范围,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接近尾声,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查明或正在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顺利,可适当降低响应级别,由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5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前线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后,向市级指挥部报告救援完成后,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市级指挥部要与县(区)级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要留专人负责协助县(区)级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事故评估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6.2 善后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3 保险理赔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及时派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4 工作总结
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尽快恢复事发地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提供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守。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以及全市各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8.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医疗卫生以及专业救援队伍是抢险救援主要力量;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救援队伍。
8.3 经费保障
由财政负担的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事故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8.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定救护方案,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8.5 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8.6 物资、装备保障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特种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8.7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交通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调运。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8.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大同市应急管理局和大同市工信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建立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等部门与指挥部协调,为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所需要的气象、水利、地震等资料和技术支持。
9 附则
9.1 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企事业单位员工宣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
9.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制定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 演练
市指挥部每二年会同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协同,提高防范和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9.4 预案修订
本预案一般三年评估修订一次,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由市工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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