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已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随着2030年后职保最低缴费年限的逐年延长,本市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到龄时可能无法满足职保最低缴费年限。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共同印发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通知》主要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沪府规〔2022〕3号文)中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进行补充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男性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按照本人达到60周岁、55周岁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二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养老阶段人员,按办理征地落实保障手续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超过沪府规〔2022〕3号文规定的一次性缴费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
三、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办理征地参保缴费手续的被征地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办理征地参保缴费手续的被征地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按照其办理征地落实保障手续的时点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所需资金由原征地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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