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策解读】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政策解读 / 2026-01-29 10:22:22

一、补贴对象
1.市本级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备注: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经运城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且未享受过公益性岗位政策的人员。
二、政策依据
1.山西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1号);
2.山西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规字〔2025〕3 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3号)。
三、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社保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四、享受期限
公益性岗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用人单位与聘用者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
五、申报所需材料(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1.经运城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就业创业证》;
4.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5.一寸红底照片2张。
咨询电话:0359-2222571
附件:
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2.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3.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5.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6.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7.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8.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9.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各县(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咨询电话
盐湖区:0359-2023905
永济市:0359-8121666
河津市:13363481938
临猗县:0359-4065386
万荣县:0359-4527718
稷山县:0359-5525228
新绛县:0359-7532101
绛 县:0359-6528668
垣曲县:0359-6087268
闻喜县:0359-7021820
夏 县:0359-8593018
平陆县:0359-8801085
芮城县:0359-870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