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运城市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市科技局制定《运城市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8日
运城市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运城市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学研究、产业转化之间的桥梁作用,提高科技成果工程化水平,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参照《山西省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2〕42号),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实现行业科研成果转化,向规模生产提供成熟、工程化成套技术,依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的开展工程化应用研究开发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针对相关领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性、综合性和共性的工程技术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与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
2.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中试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培养、培训相关领域、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
4.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四条 中试基地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充分体现“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模式。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中试基地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2.制定中试基地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批准中试基地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等。
4.组织中试基地的检查、考核评估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中试基地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2.配套落实中试基地建设及运行所需要的经费、场地、政策等相关条件。
3.组织本部门及本地区中试基地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4.配合市科技局做好中试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督促中试基地建设,检查中试基地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经费使用,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中试基地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的具体负责单位。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的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中试基地应明确主要牵头单位,并签定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中试基地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场地、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中试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选聘中试基地主任,组建中试基地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提出中试基地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准。
4.配合市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中试基地的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 申报新建中试基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2.依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能为中试基地提供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场地等必要的条件和政策支持。
3.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核心技术,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试产品和承担中试试验任务的能力。
4.具有承担中试试验任务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并且能够统一管理、规范开放。
5.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队伍和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和方向,采用竞争择优的办法开展中试基地的立项建设工作。
1.依托单位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所属中试基地已经具备的实际条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试立项建设申请。
2.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集中推荐申请立项建设。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议评审,并进行现场考察。
4.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择优批准建设中试基地,名单在运城政府相关网站公示。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中试基地要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财务上实行相对独立核算,与依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试基地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实行重大事项申报、审批制度。重大事项由中试基地提出申请,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运城市中试基地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运城市中试基地,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运城市中试基地资格:
1.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2.资格期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逾期未报送资格期绩效评价材料的;
4.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认定、评价结果的;
5.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6.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标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7.发生严重违背科研伦理、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8.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9.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运城市中试基地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再享受运城市中试基地相关支持政策,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运城市中试基地。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运城市中试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填报上年中试基地年度考核报告和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中试基地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运城市中试基地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试基地的科研人才队伍情况、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情况、中试项目研究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对外服务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对行业带动辐射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中试基地,自动取消市级中试基地资格。市级中试基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必须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级中试基地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依照相关文件精神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政策资金用于中试基地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市级中试基地,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根据市科技局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市级中试基地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中试基地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中试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各类国家、省级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市级科技项目。其科技成果在运城转移转化的,可享受运城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运城市××中试基地”。
第二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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