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产品生产销售主体必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高频问题解答

政策解读 / 2026-02-03 15:09:48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打通政策落地 “最后一公里”,让我省农产品生产主体、合作社、收购单位及从业者快速准确了解政策核心要求,省农业农村厅梳理了大家最关心的高频问题,以问答形式为大家答疑解惑!

Q1

哪些农产品执行合格证管理制度?

A

下列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一)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二)水果;(三)茶鲜叶;(四)畜禽;(五)禽蛋;(六)养殖水产品。

Q2

网络销售农产品有哪些规定?

A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Q3

生产者要做什么?

A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
根据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本办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Q4

收购者要做什么?

A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

大量收购带包装农产品的,可以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记录收购农产品的数量。

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Q5

开具合格证有哪些要求?

A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二维码标识的,应当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装内。

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来源|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