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印发晋中市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 2026-02-05 10:20:46

各相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5月 27日

晋中市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日常管理,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晋中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不包括核与辐射应急专家)。专家组成员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一部分从相关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环境应急专家由从事环境综合管理、应急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和焦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在环境应急专业领域有10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五条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督察科(应急信访科)具体负责专家库和专家组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入选专家库的人员,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建立专家信息库;
(二)从专家库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中遴选产生专家组成员,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三)完成专家选聘和建档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补充专家库人员,接受专家因个人原因提出的退出申请;
(五)组织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环境应急专项工作;
(七)组织专家开展环境应急处置技术研讨交流活动;
(八)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组专家聘任程序
(一)有关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推荐专家库人选,专家本人也可以自行申请。单位推荐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申请人选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
(三)专家库专家名单经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向专家颁发市环境应急专家聘书。

第七条 市环境应急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生态环境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库专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环境应急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专家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有权解聘。

第九条 市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工作包括:
(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损害评估、事件调查等工作;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的评审,协助开展预案抽查等工作;
(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环境风险调查等工作;
(五)参与环境应急专题会商及相关研讨交流活动;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或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的有关单位在指派市环境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专家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待遇保障。

第十一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派请市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三条 市环境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环境应急专家参加市生态环境局以外其他单位委托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环境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或参加有关会议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或按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成立晋中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通知》(市环函〔2020〕217号)文件中《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