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字解读】关于《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2026-03-18 15:17:32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资规〔2026〕2号)(以下简称《使用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标任务

旨在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背景依据

一是2021年4月,《条例》正式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全链条、全覆盖的新规范。

二是我省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调剂共享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需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细化落实。

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政策变化,我省2017年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现实管理需要和最新政策要求,亟需修订原有办法来落实两个条例有关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及特点

《使用办法》共八章49条,包括总则、基础管理、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使用收入、监督检查和附则。对比《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新出台的《使用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订:

一是修改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由适用于全省各级有关单位修改为仅适用省级有关单位,明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更加契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压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是新增了产权管理内容。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变更登记,资产纠纷的解决路径等,更有利于落实《条例》关于资产权属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是新增了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内容。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按规定以暂估价值转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是细化调整了资产出租出借的有关内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能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等房屋类资产可以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形。将出租出借合同的一般期限规定由三年调整为五年。细化资产对外公开招租流拍的处理方式,流拍未成交的,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可按不低于评估价90%重新确认后交易。

五是调整了资产对外投资的有关内容。省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严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