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资规〔2026〕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标任务
旨在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背景依据
一是2021年4月,《条例》正式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全链条、全覆盖的新规范。
二是我省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调剂共享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需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细化落实。
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政策变化,我省2017年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现实管理需要和最新政策要求,亟需修订原有办法来落实两个条例有关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及特点
《处置办法》共七章57条,包括总则、处置权限及程序、管理要求、处置方式、收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对比《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新出台的《处置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订:
一是修改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由适用于全省各级有关单位修改为仅适用省级有关单位,明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更加契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压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是调整了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将资产处置事项分为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六种情形,分别明确了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及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面,规定处置事项涉及划拨土地的,主管部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核准。对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让等处置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跨部门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可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是细化了损失核销的具体内容。将损失核销分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和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损失核销两种情形,分别细化规定了具体应备资料,增加了损失核销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新增了特殊情况下资产处置的方式。对经批准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明确主办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成资产清理,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统一移交至省级实体公物仓管理。在应急情况下,省级相关单位可以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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