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资规〔2026〕1号)(以下简称《配置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标任务
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提升资产配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提高资产配置管理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背景依据
一是2021年4月,《条例》正式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全链条、全覆盖的新规范。
二是我省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调剂共享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配置标准体系和统一调剂制度,明确需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细化落实。
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政策变化,我省2017年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现实管理需要和最新政策要求,亟需修订原有办法来落实两个条例有关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及特点
《配置办法》共六章33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对比《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新出台的《配置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订:
一是修改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由适用于全省各级有关单位修改为仅适用省级有关单位,明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更加契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压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是明确了资产配置资金来源。资产配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各类收入,落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
三是细化了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和要求。明确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突出资产配置调剂优先,充分利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存量资产,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确实无法调剂的,应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四是新增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的配置管理,按职责审批有关资产配置事项。进一步健全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机制,更加契合《条例》关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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