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推动消费扶贫行动开展扶贫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 2026-03-24 18:04:12

各县区扶贫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规范扶贫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争取更多我市特色优质扶贫产品纳入《全国扶贫产品目录》,打响淮南市扶贫产品品牌,为社会各界采购销售扶贫产品、参与消费扶贫行动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细做实消费扶贫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认定范围

在全市8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区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园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市场经营主体生产、加工的产品。

二、认定条件

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有明确的带贫减贫机制且成效明显,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畜牧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带动贫困人口数量和商品量均应达到一定规模,产品原材料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或者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等环节能够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扶贫产品认定对扶贫龙头企业和“百企帮百村”行动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三、认定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企业自愿申请、自下而上、规范开展扶贫产品认定工作。

(一)市场经营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自愿向所在县区扶贫办提出扶贫产品认定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信。

(二)县级认定。县区扶贫办接到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后,根据扶贫产品认定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带贫减贫机制和成效进行审核,会同本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的扶贫产品名单,进行商品编码,并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品码、带贫人数、商品价值量、认定单位名称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扶贫办审核。

(三)市级审核。市扶贫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县区扶贫办上报的扶贫产品,审核通过后报省扶贫办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扶贫办。认定通过的扶贫产品将纳入《全国扶贫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发布。

(四)动态管理。《全国扶贫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已认定的扶贫产品带贫等情况如发生重大变化,申请认定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被核实的产品,以及一年之内无实际销售量的产品,由认定县确认后逐级上报市、省扶贫部门核准,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扶贫办,将其退出《全国扶贫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公布。申请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再次提出申请认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促进消费扶贫的重要措施,积极会同本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范开展扶贫产品认定和管理,确保审核上报的扶贫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带贫真实。

(二)开展监测调度。依托国务院扶贫办消费扶贫数据共享机制,指导各县区规范开展消费扶贫数据统计工作。市扶贫办定期调度通报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和销售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对监管失职、市场经营主体和扶贫产品问题出现较多的县区,市扶贫办将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提醒、通报或约谈。对扶贫产品在售品种多、销售金额大、带贫效果明显、服务机制健全、支持政策优惠的线下交易市场和线上销售平台,积极推荐申请“全国消费扶贫示范单位”。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区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对扶贫产品质量价格、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带贫减贫成效等进行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经营主体所生产的产品或出现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一经查实,按程序清理出《全国扶贫产品目录》并将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纳入扶贫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产品和市场经营主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四)接受社会监督。扶贫产品认定结果及过程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扶贫产品认定发布、数据统计、成效评价等名义收取费用,不得打着扶贫产品的旗号谋取私利。对有异议的扶贫产品和生产相关扶贫产品的市场经营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当地有关部门或“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对出现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的产品,受理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