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2026-04-10 11:27:55

2025年1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襄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襄阳市地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频繁遭受暴雨(雪)、寒潮、大风、连阴雨等多种灾害性天气的侵袭,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城市运行、生态环境等受到显著影响。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襄阳在推进本市气象现代化建设、防灾减灾管理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联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基层防灾意识薄弱、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不足以及部分单位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立法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必要性。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办法》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界定、立法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联防联控以及对构建科技赋能、跨界协同的气象防灾减灾新格局的展望等相关内容。其中,针对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法》重点明确了其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切实打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向基层延伸的“最后一公里”。

(二)关于气象灾害预防措施。为进一步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办法》从风险源头防控、科技赋能防灾能力、社会协同参与三个方面,突出“以防为主”的防御策略。一是建立了气象灾害普查制度,二是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工作职责,三是规范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应用,四是提倡保险气象产品创新服务。

(三)关于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为提高预报预警能力,促进监测预警精准化,《办法》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强调由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监测设施及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

(四)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强化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直通式的预警发布机制,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高效化。此外,《办法》重点强调了建立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对机制,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重点领域能及时转化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