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市制定出台《蚌埠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蚌政秘〔2024〕73号)(以下简称《办法》)。接下来我们请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雷安红就《办法》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雷安红: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市财政局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2021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办法》。《办法》共9章54条,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基础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为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同步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主持人:下面进入提问环节,大家可以围绕《办法》就资产管理各方面制度规定进行提问。
记者一:《办法》在加强资产基础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雷安红:为切实保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办法》基础管理章节对资产台账、会计核算、盘点、评估、清查、权属登记和纠纷处理等作了明确。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按年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二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拍卖、置换以及对外投资等,依规进行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按规定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三是因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求,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等情形,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依法依规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资产纠纷。
记者二:《办法》在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方面有哪些措施?
雷安红:资产配置方面,行政事业单位需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资产使用方面,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公物仓管理制度,将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调剂、购置的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记者三:《办法》对国有资产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雷安红:关于国有资产监督,《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二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的监管要求,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四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本行业国有资产。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主持人: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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