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资产处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4年2月1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管理办法》,明确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2024年11月28日,市政府印发《蚌埠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4年 12月19日,市财政局根据《条例》和省、市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蚌埠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为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细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明确监管职责,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4年6月中旬,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初稿。
(二)征求意见
2024年7月18日起,先后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条,已采纳。
(三)合法性审查
2024年11月5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正式印发
2024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同意,《处置管理办法》以市财政局名义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处置管理办法》共6章39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资产处置方式、原则、情形等。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共6条。主要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权限,对科技成果转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涉及的资产处置审批作了单独规定,列明资产评估有关要求。
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共16条。主要明确了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方式的定义、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等。
第四章资产处置收入,共2条。主要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的定义、种类及相关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3条。主要明确了相关处罚条款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6条。主要对不适用情形、涉密资产、解释权、生效时间等作出说明。
五、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审批权限。除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车辆外,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2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除土地使用权外,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200万元以上的资产、房屋建筑物、车辆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和置换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上资产、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资产处置,需经市政府审批。
二是规范处置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转让应依法进行评估,公开交易。资产报废需先行鉴定,可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开展政策培训,做好《处置管理办法》解读,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推进各项制度规定有效落实。
二是加强对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压实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三是加强对县(区)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与县(区)财政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县(区)财政部门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解读机关:蚌埠市财政局
解读人:资产科刘怡鑫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2-205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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