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简明问答】《蚌埠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2026-04-27 16:27:41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市财政局制定了《蚌埠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办法》)为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市财政局对《处置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问:资产处置有哪些方式?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

问:处置资产应当符合什么情形?

答:国有资产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超过使用年限并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涉及资产移交,盘亏等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发生产权变动等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处置资产。

问:在资产处置权限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处置管理办法》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经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其中:除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车辆外,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2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除土地使用权外,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及其他单位原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和置换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以及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资产处置,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及时处置资产、核销相关资产信息、进行会计处理,做到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问:资产单位原值已经很清楚了,就是一件资产的账面原值,但资产批量原值以什么标准来算呢?

答:《处置管理办法》明确资产批量原值以一个月度为限,单位在一个自然月内分次处置的资产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原值。

问:如果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当时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处置资产该怎么办?

答:《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可以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等应急事件结束后按办法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备案。

问:资产处置一般会形成相应的收入,《处置办法》对处置收入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问:如何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答:《处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处置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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