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体系,加快打造基金丛林,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基金投资运营效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1+3”基金体系管理办法》《蚌埠市市级基金丛林构建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意义
随着我市政府性基金体系的不断逐步完善,基金规模和数量快速增长,对投资运营管理提出来新的要求,为促进基金健康发展,防范基金投资运营风险,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撬动作用,市国资委制定了《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从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加强了制度设计。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市国资委在充分学习省级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借鉴宁波、合肥等地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初稿)》,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市国资委组织相关科室、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
(二)征求意见。《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单位和各县(区)及相关市属企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做了进一步完善,2023年12月27日,市政府蓝佳勇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议,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11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12月19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202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4年2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蚌埠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四、工作目标
通过《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基金投资运营,严格考核评价,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基金投资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五、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办法》共十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基金管理办法》适用的市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由市产业引导基金(市级母基金)及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以新发起或参股设立子基金、存量基金转承等方式建立基金群,多方位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明确了基金的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规定由市投委会为市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市产业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审议和决策子基金设立方案等。
第三章明确市级基金丛林体系的运作架构为母子基金,形成四大基金群,主要为主题基金群、功能基金群、双创基金群、基础设施基金群。为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基金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出资。
第四、五章规范了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明确各基金群按各自定位分类开展投资。明确了子基金对规定投向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投资额的70%、子基金设立流程及管理机构遴选、基金运营监测。明确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受托管理市属企业推荐、出资人谈判磋商、公开遴选等方式择优选择。对子基金管理费率也进行了规定,明确子基金管理费率参照市场惯例,由受托管理市属企业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章规范了基金的退出。明确了市产业引导基金和市属企业可选择从子基金提前退出的八种情况。
第七章规范了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明确母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的八个方面的业务以及信息披露机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应坚持“年度考核评价、周期性审计”原则,严格考核评价。
第八章规范了容错容亏机制。明确要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根据基金整体损益情况,按照不同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
第九章规范了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在基金投资发生损失时,且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确需追责的可依法依规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适用的情形,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同时,严格明确了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章附则明确与国家和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及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所属政府性投资基金。
咨询机关:蚌埠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咨 询 人:产权管理科 高迪
联系电话:0552-205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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