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检查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作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
一、《暂行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检查行为,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提高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行风建设工作要求,根据《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要求,省局制定印发了《暂行规定》。
文件起草后,省局在外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向全省系统全面征求意见。同时,经省局领导同意,组织省局系统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在反复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多次讨论修改后,报请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暂行规定》。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从行政检查的定义、行政检查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后处理及材料归档保存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检查的定义。行政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调整的,经计划制定部门报批后调整执行。
(三)避免重复、多次检查。开展专项检查或调研督导的,应当结合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进行,同一检查周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避免重复、多次检查。
(四)行政检查方法。行政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查,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审查检查对象自查报告等资料;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在线监测等方式,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行政检查目的的,也可以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实施。
(五)现场检查要求。实施现场行政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行政检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使用行政检查规范用语,提高行政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六)行政检查后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线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移交行政处罚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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