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升全省经济社会活动的标准化整体水平,增强标准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规范我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等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是长期以来政府推行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目前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16种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此前我省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管理机制上有一些不足,一是管理较为粗放,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则,立项、验收等工作程序不够明晰;二是整体规划系统性不强,现有项目类别较为繁杂,不利于对外宣传发动;三是投入渠道相对单一,主要依靠标准化主管部门投入,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不够充分。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内容解读
本《办法》正文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定义、主要目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
第二章项目分类和立项重点规定了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类管理:按行业门类划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四个类别;按重要程度划分为A类和B类两个类型。
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优先立项领域,即:国家或本省确定的战略性领域、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标准化应用拓展的新领域;在本省具有明显技术、管理优势,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标准规则优势的产业或行业领域;在本省整体经济规模较大,由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开展标准化活动的领域;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及生态环境等急需标准化支撑的领域;技术规则缺乏的新兴发展领域,以及应对急难问题、承担重要任务需要探索建立标准化制度体系的其他领域。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规定了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征集、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规定了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要求以及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
第五章项目监督与管理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项目的中止、撤销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和解释部门。
此外,《办法》正文以外还包含6个附件,为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至验收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我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
一是优化细化了我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程序。起草专班对全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进行了全过程梳理,根据多年来工作的具体情况重构了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程序。二是明确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重点领域。《办法》提出的五个方面的优先立项领域,侧重于服务本省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服务本省经济特色和服务本省民生公益事业。
(二)拓展我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投入渠道
一是明确提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经费主要由创建单位自筹。二是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给予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支持。三是提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三)明确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机制
一是规定了“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定义,指出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应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同时提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既体现了我局对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统一管理,也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开展行业内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留下了空间。二是在起草过程中,起草专班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对行业主管部门在湖北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工作中的位置、职能作了规定,以充分调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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