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字解读】政策解读《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 2026-04-28 16:18:58

一、编制背景

为了鼓励长三角科技型中小企业共享使用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加快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利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面向长三角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依据《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皖科资〔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滁州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二、编制过程

2024年6月24日至6月27日,科创中心向市科技局各科室征求意见,均无意见;6月25日至6月28日,市科创中心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及8个县(市、区)科技局和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等13家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4家有反馈意见,经分析研究后,予以采纳1条。8月14日经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8月29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目标

利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面向长三角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

四、主要内容

《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15条,具体如下:

(一)明确组织、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滁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统筹管理工作。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开展滁州市创新券的申领、兑付、平台建设及运营管理等服务工作。

(二)明确使用单位和支持额度。使用单位为注册在本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下)、上年度或本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度申领额度每年每家20万元,单笔订单支持补贴不超过50%。

(三)明确领取与兑付。创新券使用企业线上提交必要资料领取创新券额度,可一次申领,分次使用。市科技局委托科创中心会同东部中心、业务科室定期开展审核、核算、兑付、公示等工作,形成兑付方案。

(四)明确管理与监督。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市科技局每年对创新券兑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创新举措

(一)政策支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的通知》(沪科合〔2020〕31 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皖科资〔2023〕12号),支持开展创新券工作。

(二)资源互通。利用长三角试点区域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长三角区域内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从而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和协同创新生态,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营造更高效、更开放、更有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灵活便捷。企业与机构可自行在双创券平台上申报,相关管理部门及委托运营机构可通过双创券平台对企业、机构开展资格审查、资金申领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政策咨询

科室:滁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0-304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