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规定“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为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做好政策衔接,我们依据2025年《湖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起草了《湖北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决策部署,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为政府合理制定价格提供科学依据。
三、主要内容
《监审目录》项目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包括电力、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文化旅游、托育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等12类。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定价目录》,将“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成本”、“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托育服务成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基本服务成本”、“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容量电价或电量电价成本”、“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等项目纳入监审目录;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育培养成本”项目成本监审权限回收至省级;将“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住宿成本”、“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服务成本”、“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成本”、“城市公共交通(含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线路客运)运营成本”等项目成本监审权限从县级上收至市(州)级。
四、解决的问题
《监审目录》加强与国家政策和《定价目录》衔接,并着力解决成本监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项目,视为不具备定价成本监审条件,在制定试行(暂行)价格时可不开展成本监审,正式营业满一个会计年度后,定价部门须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价格。二是进一步明确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时应按要求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三是进一步明确列入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并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在听证前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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