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2026-04-30 11:44:34

一、编制背景及目标

为深入贯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坚决杜绝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乱检查、随意检查、高频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全省各级文旅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检查工作,强效约束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不断健全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执法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办综执发〔2025〕20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

三、主要内容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由总则、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四大部分组成。总则部分规定了涉企行政检查的目的与依据、概念与内涵、适用范围与原则。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部分规定了分类分级检查要求、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启动条件、程序要求、异地执法检查规范等内容。监督与责任部分明确了内、外部监督方式与程序。附则部分规定了法律解释主体、施行日期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

四、重点事项

一是规定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必须适格,且应当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非干扰原则开展行政检查,不得随意、重复、高频次、多头检查。

二是确定了涉企行政检查应采用分类与分级形式,差异化确定行政检查的频次和内容。

三是明确了对同一企业年度现场检查频次,风险等级偏低的,原则上不超过;风险等级中等的,原则上不得超过6次;风险较高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2次。特殊情况除外。

四是规定了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检查应坚持属地原则,一般情况不得开展异地执法检查。确有必要开展行政检查的,应当履行行政检查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