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旧版规范同步废止。为帮助广大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政策、顺利办理业务,现将新版规范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本次修订旨在紧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新法新规,将相关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操作指引,持续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登记质量和服务效能,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修订的重点
(一)对接新法要求,完善登记材料。针对新修订《公司法》关于调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完善公司治理等规定,新版规范增加了股东出资期限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了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业务材料,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规范实名登记确认程序。规范实名登记确认程序。 新增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与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情况,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同时,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个人敏感信息单独列页,加强信息保护。
(三)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由迁入地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不再由经营主体往返办理调档手续。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四)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文书规范》中要求中介机构及人员表明其代理身份,增加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强化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
(五)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结合各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实际,突出在线登记便捷、高效的特点,强化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用,明确登记机关可以使用更加简明的方式对在线办理登记业务的信息和档案进行存储、归档。
(六)精简登记机关审核文书。简化登记机关审核文书种类样式,将原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记业务类型划分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审核表》等15类审核文书,整合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审核表》,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业务。
三、过渡期安排
2026年5月1日前,按旧版规范提交的申请仍正常受理。5月1日起,对不符合新版规范要求的办件,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退回修改。请各经营主体合理规划业务办理时间,以全程网办方式办理的,建议4月30日前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办件。
附件:1.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
2.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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