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2026-05-26 15:28:34

《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5月9日以市政府办文件签发公布,2026年6月14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支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创新引领和联农带农核心作用,持续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我市于2020年12月印发《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20〕50号)。现该办法有效期届满,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对其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评估论证会,提出初步修订意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15日-22日书面征求了12个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10户重点龙头企业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均反馈无意见。214至4月3日,该办法在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4月5日,该办法报送市司法局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4月20日,市司法局依法审核后原则同意,并提出1条修改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按照中省市有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深化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已对本办法开展内部公平竞争初审,同时征求10户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关于该办法的公平竞争影响意见,一致认为办法未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门槛,未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未额外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未影响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2月5日该办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3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审其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审查标准。

四、主要内容说明

本次修订实施的《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与原《办法》框架、条款、内容总体保持一致,共15条,核心涵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运行监测、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清晰明确了企业申报的资质门槛、规范有序的认定流程、科学严谨的审核标准,以及常态化监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始终紧扣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强化联农带农能力、推动农业产业化提质增效、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目标,确保政策前后衔接顺畅、落地执行高效。

本次修订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第一条,原“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修订为“支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

2.第四条,原“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扶贫办、市税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修订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税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

3.第七条第一项,原“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为主业”修订为“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

4.第七条第四项,原“招聘贫困户劳动力在企业打工、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修订为“招聘脱贫劳动力在企业打工、帮助脱贫户发展产业”;

5.第七条第七项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办理办法》将“合格证”修订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

6.第七条第九项,原“企业社会声誉好,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修订为“社会声誉好,有企业商标和品牌”;

7.第八条第二项,原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修订为“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8.第九条第四项,原“发文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公布并颁布‘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2年”修订为“发文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以正式文件公布企业名单,有效期为2年”;

9.第十一条,原“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修订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