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2026-06-09 17:15:00

一、修订背景

20234月,我局出台了《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3〕2号)。管理办法实施,对引导我市众创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培育高成长性的初创科技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2024年,全市新认定(备案)市级孵化载体102家,其中,孵化器67家(其中专业型30家,占比44.78%)、众创空间35家;新增省级孵化器29家(其中专业型16家,占比55.17%)、众创空间27家。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级孵化载体管理职责由科技部调整至工信部,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被调整至部级平台序列。2025年6月,工信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重构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体系,将部级孵化器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同时将众创空间等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11月,省科技厅印发《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同步修改了省级认定体系,并将省孵化器分为基础级和标杆级。

对照工信部、省科技厅对于孵化器培育管理的新要求和武汉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历史使命,原有《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内容适应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管理体系相对滞后,未能与工信部、省科技厅推行的分级、分类新规实现有效衔接;二是载体分类管理亟待整合,工信部新规已将众创空间类孵化载体统一纳入孵化器管理,而现有办法对众创空间实行单列管理;三是前沿领域引导力度不足,缺乏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针对性布局,不利于相关领域企业的挖掘与培育。因此,我局启动了《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

2.《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7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价监督、变更与撤销、促进与发展、附则等7个部分,22条,

(一)总则

明确政策依据、孵化器定义、主要功能、发展目标、市区职责等内容。

(二)认定条件

明确孵化器市级认定基本要求、标准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卓越级孵化器认定规则、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要求内容。

(三)认定程序

明确孵化器市级认定程序和认定批次等内容。

(四)评价监督

明确孵化器绩效评价原则、标准级孵化器绩效评价流程(包括评价内容、结果等次、支持方式与比例)、卓越级孵化器管理模式(包括建设周期、复核与支持方式)、补助资金用途、常态化监督等内容。

(五)变更与撤销

明确孵化器运营条件变更与市级资格撤销等内容。

(六)促进与发展

明确对提升孵化器服务能力的导向和措施,以及对各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要求

(七)附则

明确各区可参照《管理办法》制定区级孵化器管理办法;明确原市级孵化载体的重新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以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

四、特色亮点

一是构建分类培育体系,实行“标准级+卓越级”双轮驱动。市级标准级孵化器对标工信部标准级,聚焦965现代产业体系,强化专业平台、专职团队、产业集聚度等核心指标;市级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工信部卓越级,重点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构建超前孵化、深度孵化、产业链贯通新模式,打造未来产业策源地。

二是突出专业导向原市级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单独设立“专业化提升”章节,鼓励多元主体新建专业型孵化器,鼓励具备条件的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化转型。经过两年多的引导发展,我市孵化载体专业化比例不断提升。为进一步引导我市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借鉴上海市经验,《管理办法》取消了综合型孵化器载体,市级标准级孵化器全面聚焦专业化赛道,并制定了“聚焦一个产业领域开展孵化服务”、“60%(含)以上在孵企业与孵化器聚焦产业领域一致”等认定条件。

三是彰显未来导向。2025年1月起,市科创局开展了未来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的探索实践,参照首批17家建设试点单位的实践经验,《管理办法》要求市级卓越级孵化器聚焦某一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细分领域,搭建相关领域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孵化培育一批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细分领域的高成长性企业。同时,借鉴上海高质量孵化器的先进经验,对市级卓越级孵化器按3年建设期与运营主体签署任务书,分年度约定建设目标、资金投入、孵化服务效能、产出绩效等,进行差异化管理。

四是强调服务导向本次修订更加侧重强化孵化服务和企业培育实效,《管理办法》明确市级卓越级孵化器不再设置硬性物理空间指标;市级标准级孵化器要求孵化服务收入单独核算,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同时明确了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市级卓越级孵化器要求上年度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40%等,以量化标准引导孵化器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孵化培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