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市科技局关于《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2026-06-10 16:55:08

为建立健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25〕10号)相关要求,市科学技术局修订了《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标任务
  科学计划项目代表区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也是市委、市政府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抓手。根据省科技厅修订印发的《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陕科发〔2025〕10号),为进一步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提升科技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科技计划项目高效实施、落地见效,需对《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
  二、背景依据
  2024年市科技局修订印发了《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安科发〔2024〕75号),该文件自2024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今年10月16日止。2025年6月30日,省科技厅修订了《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市科学技术局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效率,结合工作实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25〕10号)相关要求,对我市暂行办法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与补充。
  三、主要内容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共八章三十四条,由总则、管理职责、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估、附则八章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体规定了《办法(暂行)》的文件依据和项目管理原则,我市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适用本办法。市级“揭榜挂帅”重点科技项目、市级创新人才“攀登计划”项目、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市科技局立项批复的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明确了市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方的管理职责。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链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每年编制发布安康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安康市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安康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在线申报;各县(市、区)、高新区、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等作为项目的推荐部门,配合开展相关项目的监督评估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明确了项目申报与立项的全流程,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创新性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技术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提出安康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重点计划和安康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指导计划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分管科技副市长审定后,商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重点计划文件,并印发指导计划文件。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四章对项目实施、项目撤销和终止、项目资金管理等作了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且重点科研项目和重要事件实行报告制。明确了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情形,对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组织核查确认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规定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五章规定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有关事项,项目执行期满后六个月内应提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评价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支持1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行专项审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出具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验收证书》。
  第六章细化了项目资金管理,要求项目资金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规定了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章明确了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部门,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八章规定了市科技计划下的各类项目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定了文件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