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顺人社字〔2019〕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19〕22号)精神,促进辖区劳动者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保持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新招用”是指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19〕22号)执行之日起新招用了本区城乡劳动者;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区注册或经营的企业(不包含劳务派遣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相关政策。
二、对于同一名劳动者,用人单位吸纳重点地区劳动者和重点群体就业的奖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奖励(包括见习留用奖励)、在生活服务类岗位上吸纳就业的奖励不得重复申请。
三、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金、补贴资金,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核实存在谎报、虚报、提供不实材料等情况,将取消享受区级就业政策资格。奖励或补贴资金申请时限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同样适用于本办法。《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顺义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劳社字〔2009〕42号)、《顺义区关于促进五彩浅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顺人社字〔2015〕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的补充调整通知》(顺人社字﹝2017﹞98号)、《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顺义区财政局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中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解释》(顺人社字﹝2018)52号)同时废止。
五、为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符合《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9〕40号)规定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上述政策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至补贴期满。
2.符合《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9〕40号)规定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经获得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实体在还款后申请的贴息资金按上述政策执行。符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五彩浅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5〕32号)规定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经获得五彩浅山地区城乡居民创业贷款的创业实体在还款后申请的贴息资金按上述政策执行。
3.招用符合《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9〕40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五彩浅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5〕32号)规定补贴对象的用人单位,可按上述政策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工资性补贴至2019年6月30日止,不再延续享受。
附件: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第一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区农村劳动者,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每稳定就业满1年,可于3月份或9月份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提出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以相应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补贴比例。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随北京市最新标准执行。
(一)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1)及电子版、《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表2)及电子版;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按照市级政策执行。
第二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重点地区劳动者和重点群体,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稳定就业满1年后,可于3月份或9月份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申请每人5000元一次性奖励。重点地区劳动者包括木林镇、龙湾屯镇、张镇、大孙各庄镇、北务镇、杨镇、北小营镇、李遂镇、南彩镇和北石槽镇劳动者;重点群体包括因疏解、搬迁、调整、关停等原因裁减本区职工在50人以上企业的本区失业劳动者,低收入农户劳动者,清退养殖户劳动者,退役军人等。享受政策的重点群体范围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准。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重点地区劳动者和重点群体须为办理了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人员。
(一)用人单位申请该奖励须提交《用人单位招用重点地区劳动者和重点群体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附表3)及电子版;《用人单位招用重点地区劳动者和重点群体一次性奖励花名册》(附表4)及电子版;
(二)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须补充提交《义务兵退伍证》原件或《士官退役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区应届毕业生,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内,稳定就业满1年后,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直接招用奖励。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见习单位,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本区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满后,为见习留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内,稳定就业满1年后,可于次月1日起9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奖励。
(一)用人单位申请直接招用奖励须提交《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附表5)、《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花名册》(附表6)、《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用人单位申请见习留用奖励须提交《就业见习单位留用本区就业见习人员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附表7)、《就业见习单位留用本区就业见习人员一次性奖励花名册》(附表8)、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直接招用奖励与见习留用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养老服务、家庭服务、商贸服务、环境卫生服务、餐饮服务等部分生活服务岗位上新招用本区劳动者,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稳定就业满1年后,可于3月份或9月份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申请每人5000元一次性奖励,并提交《用人单位在生活服务类岗位上招用城乡劳动者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附表9)及电子版、《用人单位在生活服务类岗位上招用城乡劳动者一次性奖励花名册》(附表10)及电子版。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在生活服务类岗位上的劳动者须为办理了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人员。
第五条 “3+4+1”主导产业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劳动者,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照每招用10人且稳定就业满1年后给予1万元的标准,于3月份或9月份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申请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并提交《“3+4+1”主导产业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者奖励申请审批表》(附表11)及电子版、《“3+4+1”主导产业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者奖励花名册》(附表12)及电子版。“3+4+1”主导产业用人单位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准。“3+4+1”主导产业用人单位新招用的本区劳动者须为办理了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人员。
- 鼓励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第六条 2014年10月1日后,本区城乡劳动者在区域内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等创业实体,在商业银行获得创业贷款的,于贷款结清后90日内向注册经营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经办机构提出贴息申请,由经办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复审合格后,于次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贴息,超出基础利率以外的部分不予补贴。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原享受过五彩浅山地区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的期限计算在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一)申请创业贷款贴息须提交《顺义区城乡劳动者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四份(附表13)、个体经营者或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户口本、《营业执照》副本、借款合同(以个人名义贷款的,贷款用途必须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贷款资金用途票据、经办银行盖章的贷款放款凭证与贷款收回凭证、贷款期间各季度利息清单、贴息银行卡。以上材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所有留存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办法不能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同时享受。
第七条 本区农村“4045”劳动者(女40-49周岁,男45-59周岁)、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工作,或依托信息和网络技术平台,以个人非正规就业形式专职合法从事电商、劳务、服务、加工等工作,并办理了就业或转移就业登记的,参照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和标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连续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连续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以该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补贴14%;
2.失业保险以该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补贴1%;
3.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补贴6%。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管理,按照申请年度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数进行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手续:
农村“4045”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后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经办机构,填写《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表14),中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须填写《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表15);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须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填写《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表14),并补充提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中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须填写《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表15)。
-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程序:
1.享受灵活就业农村“4045”劳动者,于每年7月份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经办机构申请上一年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表16)。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提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及电子版(附表17)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就业促进科审核合格后向街道(镇)经办机构下达批复,街道(镇)经办机构接到批复后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享受灵活就业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于每年7月份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上一年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表16),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社会保险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2.中止灵活就业的;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4.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鼓励技能培训提升就业
第八条 本区劳动者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并实现就业的,按照每人1150元、1400元、2000元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其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证》或其他同等效力资格认证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补贴,未就业的劳动者取得相应证书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在岗职工持续稳定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并实现就业的,按照每人700元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其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未就业的劳动者取得相应证书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在岗持续稳定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拨付。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对拟拨付资金的培训机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 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二)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市级培训补贴政策的,按照市级政策执行。
(三)定点培训机构对本区户籍劳动者开展享受政策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后,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学员,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有关规定进行。凡未经考试考核的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补贴。培训结束之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学员就业情况进行跟踪,积极推荐学员就业。
定点培训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报送资金申请材料,培训补贴须以班级为单位一次性申报。
(四)申请培训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及培训机构《直接支付印鉴》(附表18);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附表19);
3.《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明细表》(附表20);
4.《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附表21);
5.职业资格培训需提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6.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7.各班次课程表及培训签到表复印件;
8.实现就业或持续稳定就业的须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即下列材料之一:《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社保缴费证明等;
9.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出具的《开班回执》。
第九条 本区和在本区企业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
本区和在本区企业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参加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紧缺急需型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
在本区企业稳定就业的劳动者指在顺义区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连续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区外户籍职工。
(一)定点培训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报送资金申请材料,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须以班级或培训项目为单位一次性申报。
(二)申请高技能人才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及培训机构《直接支付印鉴》(附表18);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附表19);
3.《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明细表》(附表20);
4.《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附表21);
5.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需提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6.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在本区企业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缴费证明;
7.各班次课程表及培训签到表复印件。
第十条 面向本区企业征集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针对在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开展的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岗位提升培训。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的职业(工种)应紧密围绕顺义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以首都产业发展急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围绕生产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和工艺难题,加强同业高技能人才间的交流协作,研讨技术创新和工艺革新,加强成果转化和对生产实践的指导。每年筛选确定一定数量的项目,按照每个项目15万元标准给予研修项目承办单位补贴。
(一)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的承办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具有资质的机构,北京市首席技师工作室可酌情承办。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申报时间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专家教授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生产一线高技能领军人才担任授课教师,并选择内容新颖、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教材、资料供学员学习参考。从事理论知识培训和论文辅导的授课教师,应具备副教授、高级讲师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操作技能实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每个班次的学员人数不低于30人。结业时,每位学员结合研修内容和技能岗位工作撰写工作总结,作为考核研修结果的主要依据。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可采取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累计学时一般不少于64学时,其中研讨、交流活动不少于16学时。
(四)技师研修培训项目需按计划在当年完成,一般不得跨年举办。对按要求完成研修任务的承办单位,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拨项目承办单位,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技能人才研修培训补贴申请程序及提交材料:
1.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 《顺义区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申报表》(附表22);
(2)申报该职业(工种)作为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内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经认定的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应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
(1)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方案和计划;
(2)《技能人才研修培训费用预算表》(附表23);
(3)《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报名登记表》(附表24);
(4)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同等效力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
3.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结束后,各承办单位应组织学员结合研修内容和岗位工作完成一篇论文,作为考核研修效果的主要依据,也可组织学员针对研修的中心问题深入研讨,分小组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以指导实际工作。承办单位要在研修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
(1)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总结;
(2)《技能人才研修培训费用决算表》(附表23);
(3)《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结业登记备案名册》(附表25);
(4)研修培训形成的技术革新成果、专题报告、论文等研修成果。
第十一条 本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等,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根据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照每人每天35元标准给予交通费、餐费等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区城乡劳动者。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残疾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一)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以参训人员实际出勤天数计算,采用先行垫付、据实拨付的方式申领。定点培训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参培人员取得结业证书后,先行发放生活补贴给学员,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申领生活补贴。
(二)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顺义区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申请》(附表26);
2.《顺义区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领取明细表》(附表27);
3.身份证明材料,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就业困难特殊人员标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 精准施策助推就业
第十二条 木林镇、龙湾屯镇、张镇、大孙各庄镇、北务镇、杨镇、北小营镇、李遂镇、南彩镇和北石槽镇劳动者,在首都机场及天竺综保区、临空经济核心区、科技创新产业功能区内,自2019年7月1日起,每稳定就业满1年后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经办机构申请1000元通勤补贴,并提交《重点地区劳动者跨区域就业通勤补贴申请表》(附表28)。各街道(镇)经办机构汇总、核实当月申请人员信息后,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提交《重点地区劳动者跨区域就业通勤补贴花名册》及电子版(附表29)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若上述地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镇域重合,则不享受此项补贴。
第十三条 因疏解、搬迁、调整、关停等原因裁减本区职工在50人以上企业的本区农村失业劳动者,因突发事件导致失业或失去经济来源的本区农村劳动者,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应于登记求职之日起3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经办机构申请3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同时提交《特定群体求职补贴申请表》(附表30)。各街道(镇)经办机构汇总、核实当月申请人员信息后,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提交《特定群体求职补贴花名册》(附表31)及电子版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享受上述政策的本区农村失业劳动者及本区农村劳动者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在北京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定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2019年7月1日起,每推荐1名本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现稳定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后,可于3月份或9月份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申请每人500元一次性奖励,并提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附表32)及电子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花名册》(附表33)及电子版。
-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就业
第十五条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各街道(镇)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超额完成全年就业重点工作任务并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业绩突出的街道(镇),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新申请区级充分就业村(社区)于每年按照充分就业管理要求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由街道(镇)汇总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2万元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