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义区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申报通知 / 2022-11-09 10:37:4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顺政发〔2022〕42号)精神,实现更高质量充分就业,区人力社保局制定了《<顺义区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所称“新招用”是指自2022年7月1日起新招用了本区劳动力;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市场主体吸纳就业相关政策。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北京市促进就业政策中的“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农村就业困难地区劳动力、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区分流职工。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区生源毕业生;所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所称“毕业年度内”是指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称“首次创业”是指自2022年7月1日起在本区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二、同一名本区劳动力不得重复享受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主动就业补贴和鼓励未参保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补贴。

  三、政策申报主体申请奖励金、补贴资金,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核实存在谎报、虚报、提供不实材料等情况,将取消享受区级就业政策资格。奖励或补贴资金申请时限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政策受理主体分为区、镇(街道)两个层级。针对个人的补贴政策,由镇(街道)审核、区级监管,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资金申请、资金监管等工作;针对用人单位、机构的奖补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审核、资金申请等工作。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顺人社字〔2019〕60号)同时废止。《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顺义区交通局关于印发<顺义区应对疫情影响保障企业用工实施办法>的通知》(顺人社字〔2020〕7号)中“补贴新招用本地人员”执行以本细则为准。

  六、为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符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19〕22号)规定且在2022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本区“4045”农村劳动力,可按上述政策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至期满。

  2.符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19〕22号)规定,截至2022年6月30日及以前在首都机场、天竺综保区、临空经济功能区、科技创新产业功能区稳定就业满1年的重点地区劳动力可按上述政策申请享受通勤补贴。截至2022年7月1日及以后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关于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顺政发〔2022〕42号)规定的区域内稳定就业满1年的重点地区劳动力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用人单位在2022年6月30日前招用符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顺义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19〕22号)规定的补贴对象并办理招用手续的,在补贴对象稳定就业满1年后,可按上述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一次性直接招用奖励、一次性见习留用奖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2023年9月集中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义区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市场主体吸纳就业

  第一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倍工资的,按照招用人员类别给予工资性补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结对地区脱贫劳动力,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5000元的工资性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未参加过职工社会保险的农村劳动力,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资性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在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基础上,可申请享受区级工资性补贴政策。

  (二)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可于取得市级政策批复材料后次月起9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首次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每取得市级政策批复材料后次月起90日内可提出申请。

  (三)首次申请工资性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用人单位享受工资性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顺义区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工资性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或《顺义区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工资性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2.经镇(街道)经办机构盖章的《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

  3.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还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

  7.《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8.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需补充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9.毕业年度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市人力社保局实名登记系统内教育部门移交名单为准;

  10.结对地区(即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脱贫劳动力身份认定以结对地区乡村振兴局、人力社保部门的核实结果为准;

  11.招用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退役士兵等补贴对象需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2.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符合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需提交市级政策批复材料;

  13.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再次申请工资性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用人单位享受工资性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顺义区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工资性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或《顺义区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工资性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2.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工资性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还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

  5.《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第二条 本区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鼓励其在成立、建设初期或扩建时期优先招用本区劳动力,并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自成立、建设或扩建之日起1年内招用本区劳动力在10人及以上20人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3000元一次性奖励;招用2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5000元一次性奖励;招用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6000元一次性奖励;招用100人及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70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一)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市区两级重点工程中产业类项目为准。

  (二)政策申请主体需为项目的实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劳动力,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可于招用之日起1年后次月起9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一次性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重点产业企业享受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4)、《顺义区重点产业企业享受一次性奖励人员花名册》(附件5);

  2.经镇(街道)经办机构盖章的《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

  3.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章 保障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本区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在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符合市级就业见习补贴领取条件的,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2000元就业见习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每人1万元见习留用奖励。

  (一)见习人员及见习单位范围以市级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名单为准,每名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

  (二)见习单位须按市、区两级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单位可于获批市级就业见习补贴后次月起9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区级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月份以实际申领市级见习补贴月份为准。

  (三)申请区级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6)、《顺义区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附件7);

  2.见习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就业见习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证明材料;

  5.见习单位盖章、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银行流水);

  6.见习单位盖章、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人员考勤记录单;

  7.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见习单位于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60日内留用见习人员的,可于申领市级见习补贴并履行劳动合同1年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五)申请见习留用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见习留用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8)、《顺义区见习留用奖励花名册》(附件9);

  2.见习留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5.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条 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满1年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给予个人1万元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稳定就业满1年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给予个人5000元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市人力社保局实名登记系统内教育部门移交名单为准。

  (二)在毕业年度内初次实现就业的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稳定就业满1年后次月起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个人初次实现单位就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0);

  2.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个人初次实现灵活就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

  表》(附件10);

  2.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实现灵活就业个人声明》(附件11);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五)镇(街道)经办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政策申请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政策受理之日起次月底前,将资金请示及享受人员花名册上报至区人力社保局。

  第五条 本区未参加过职工社会保险的农村劳动力,初次实现单位就业或初次灵活就业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给予个人5000元一次性就业参保补贴。

  (一)本区未参加过职工社会保险的农村劳动力初次实现单位就业或初次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可于稳定就业满1年后次月起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个人初次实现单位就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未参保农村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参保补贴申请审

  批表》(附件12);

  2.经镇(街道)经办机构盖章的《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

  3.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个人初次实现灵活就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未参保农村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参保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2);

  2.经镇(街道)经办机构盖章的《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

  3.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实现灵活就业个人声明》(附件11);

  5.《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四)镇(街道)经办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政策申请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政策受理之日起次月底前,将资金请示及享受人员花名册上报至区人力社保局。

  第六条 本区劳动力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在企业留用延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就业期间给予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选择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延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就业期间给予最长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一)本区劳动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在企业留用延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选择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延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延缴手续后,自2022年7月起给予补贴。

  (二)企业选择继续留用需延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本区劳动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的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随北京市最新标准执行。

  2.企业自2022年7月及以后继续留用本区劳动力的,可于留用满1年后次月起9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首次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企业可于留用每满1年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继续留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3)、《顺义区企业继续留用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14);

  2.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留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5.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需延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本区劳动力选择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随北京市最新标准执行。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半年一补”的原则,按照申请期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数进行补贴。个人可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每年3月申报上年7月至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9月申报当年1月至6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五)本区劳动力申请个人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延缴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5);

  2.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实现灵活就业个人声明》(附件11);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六)镇(街道)经办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政策申请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将资金请示及享受人员花名册上报至区人力社保局。

  第三章 鼓励劳动力多途径就业

  第七条 本区农村“4045”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城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后,从事人工智能、微商电商、网络直播、平台运营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灵活就业,社区服务、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城市运行、乡村快递等传统灵活就业,以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等灵活就业的,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最长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下限)的2/3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随北京市最新标准执行。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半年一补”的方法管理,按照申请年度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数进行补贴。个人可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每年3月申报上年7月至12月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9月申报当年1月至6月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本区农村“4045”人员、城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或中止灵活就业后,需及时到其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经办机构,填写《实现灵活就业个人声明》(附件11)或《中止灵活就业个人声明》(附件16)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7);

  2.《实现灵活就业个人声明》(附件11)、《中止灵活就业个人声明》(附件16);

  3.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五)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本区劳动力,每三个月需主动向镇(街道)经办机构报告一次本人灵活就业状况,同时填报《个人灵活就业状况报告书》(附件18),逾期不报告的,不予补贴。

  (六)镇(街道)经办机构每季度应抽取不少于10%的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核实其灵活就业状况。

  (七)镇(街道)经办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政策申请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将资金请示及享受人员花名册上报至区人力社保局。

  (八)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社会保险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2.中止灵活就业的;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4.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木林镇、龙湾屯镇、张镇、大孙各庄镇、北务镇、杨镇、北小营镇、李遂镇、南彩镇和北石槽镇劳动力,在首都机场及首都机场临空经济区、中关村顺义园内每稳定就业满一年,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通勤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稳定就业满1年后次月起30日内,可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若上述地区劳动力实际工作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镇域重合,则不享受此项补贴。

  (二)申请通勤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重点地区劳动力跨区域就业通勤补贴申请审批

  表》(附件19);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镇(街道)经办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政策申请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政策受理之日起次月底前,将资金请示及享受人员花名册上报至区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以美丽乡村建设、河东地区发展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为契机,统筹“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农村消防站点、农村快递站点等公共服务岗位资源,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本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参保。遵循“谁用人、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后,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开发岗位进行分析评估,符合要求的,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按照社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标准给予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评估认定应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评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6〕185号)精神。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与岗位招用人员应符合《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规定。

  (二)凡已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公益性岗位,区人力社保局不再重复征集与其岗位内容或性质相同相近的公益性岗位。

  第四章 推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第十条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报告企业分流职工、农村劳动力6类人员首次创业(在本区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纳税1年以上,带动2名本区劳动力就业,本人及带动人员在创业组织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均累计满12个月的,并享受北京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组织,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同时,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0);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创业组织带动本区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依法纳税一年以上证明材料;

  6.《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7.创业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在本区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纳税1年以上,带动2名本区劳动力就业,本人及带动人员在创业组织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均累计满12个月的,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经营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最高补贴5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一次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1);

  2.经镇(街道)经办机构盖章的《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创业组织带动本区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租赁房屋证明材料(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业发票等)复印件;

  7.依法纳税一年以上证明材料;

  8.《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9.创业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城乡居民的个人借款人和贷款期间带动至少5名本区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在本区申请并成功获得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按期还款后,市级政策不予贴息的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一)顺义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采用“先还后补”方式,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应于还清贷款之日起90日内根据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2);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创业组织带动本区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经办银行出具的创业组织还款、还息材料;

  6.《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7.创业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章 强化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质量

  第十三条 本区劳动力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培训等相关技能培训,取得初级工技能培训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每人1150元培训补贴;取得中级工技能培训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每人1400元培训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培训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每人2000元培训补贴。本区劳动力取得相应证书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或持续稳定就业的,给予劳动力每人500元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性技能培训机构名录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性培训每班规模为20-30人,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补贴申请,生活费补贴采用先行垫付、据实拨付的方式申领,同一班级培训补贴与生活费补贴同时申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二)参训者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证》等相关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参训者取证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在岗职工持续稳定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三)申请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及培训机构《直接支付印鉴》(附件23);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4);

  3.《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25);

  4.《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附件26);

  5.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6.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7.各班次课程表及培训签到表复印件;

  8.实现就业或持续稳定就业的须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即下列材料之一:《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等;

  9.《开班回执》;

  10.《顺义区生活费补贴资金申请》(附件27);

  11.《顺义区生活费补贴领取明细表》(附件28)。

  第十四条 鼓励培训机构针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急需紧缺工种、新业态工种开展新职业等技能培训,促进劳动力多渠道就业,提升就业质量。本区劳动力或我区参保企业职工参加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技能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500元补贴,并给予本区劳动力每人500元生活费补贴。

  (一)新职业技能培训名录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流程及要求参照第十三条中相关规定。

  (二)参训者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训者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在岗职工持续稳定就业的,再按照标准的40%给予补贴。

  (三)申请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及培训机构《直接支付印鉴》(附件23);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4);

  3.《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25);

  4.《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附件26);

  5.本区劳动力提供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我区参保企业职工提供学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7.课程表及培训签到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8.实现就业或持续稳定就业的须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即下列材料之一:《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等;

  9.《开班回执》;

  10.《顺义区生活费补贴资金申请》(附件27);

  11.《顺义区生活费补贴领取明细表》(附件28)。

  第十五条 辖区内企业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设立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开展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给予工作室领办人2万元补贴;本区现有的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连续2年申报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给予工作室所在企业5万元补贴。辖区内企业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项目并按要求完成研修培训的,给予每名参训者2000元补贴。

  (一)工作室领办人补贴、工作室项目申报补贴由企业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当年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结果后6个月内申请;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参训补贴由企业在研修培训完成、参训者取得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制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结业证书》后6个月内申请。

  (二)申请工作室领办人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9);

  2.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认定结果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领办人银行账号信息。

  (三)申请工作室项目申报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申报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0);

  2.连续两年申报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工作计划书》及项目申报书;

  3.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参训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参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1);

  2.《高技能人才研修参训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32);

  3.企业已完成研修培训的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经区人力社保局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在用人单位实现稳定就业满1年,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每推荐1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推荐到劳务派遣企业就业的,不计入奖励人数。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的本区劳动力在同一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1年后,可于次月起9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推荐就业奖励前,需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顺义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登记表》(附件33)。

  (二)申请一次性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34)、《顺义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花名册》(附件35);

  2.与服务对象签订的职业介绍协议;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鼓励本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加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等级评定,被认定为4A级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被认定为4A级及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颁发《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等级评定一次性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

  表》(附件36);

  2.《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证书》;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章 加强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鼓励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在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工作的地点设置务工人员之家(服务站),为包括农民工、脱贫人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群体提供就业帮扶、权益维护、政策咨询、困难帮助、歇脚休憩等便利服务。对于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建立的务工人员之家(服务站),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后,按照每个镇(街道)、经济功能区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

  一次性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区域内务工人员之家的场所建设、设施更新等运行维护,由区人力社保局直接拨付至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

  第十九条 对充分就业工作开展良好的区域给予认定奖励。对初次成功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村)给予2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充分就业镇(街道)的给予10万元奖励,社区(村)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充分就业镇(街道)的给予20万元奖励,社区(村)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一)各社区(村)按照充分就业管理要求,积极申报充分就业社区(村),由镇(街道)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社保局进行认定。

  (二)各镇(街道)、社区(村)积极参加市级充分就业镇(街道)、社区(村)申报,由区人力社保局择优进行推荐,报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三)各镇(街道)、社区(村)积极参加国家级充分就业镇(街道)、社区(村)申报,由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择优进行推荐,报人社部进行认定。

  (四)各镇(街道)、社区(村)经审核认定后,由区人力社保局直接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各镇(街道)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促进就业工作中业绩优秀的镇(街道)给予20万元奖励;对促进就业工作中业绩良好的镇(街道)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认定工作业绩突出镇(街道)。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镇(街道),由区人力社保局直接拨付奖励资金。

  附件:1.顺义区用人单位享受工资性补贴申请审批表

  2.顺义区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工资性补贴人员花名册

  3.顺义区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工资性补贴人员花名册

  4.顺义区重点产业企业享受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

  5.顺义区重点产业企业享受一次性奖励人员花名册

  6.顺义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

  7.顺义区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8.顺义区见习留用奖励申请审批表

  9.顺义区见习留用奖励花名册

  10.顺义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11.实现灵活就业个人声明

  12.顺义区未参保农村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参保补贴申请审批表

  13.顺义区企业继续留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14.顺义区企业继续留用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15.顺义区延缴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16.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

  17.顺义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18.个人灵活就业状况报告书

  19.顺义区重点地区劳动力跨区域就业通勤补贴申请审批表

  20.顺义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1.顺义区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审批表

  22.顺义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审批表

  23.直接支付印鉴

  24.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

  25.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明细表

  26.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

  27.顺义区生活费补贴资金申请

  28.顺义区生活费补贴领取明细表

  29.顺义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补贴资金申请表

  30.顺义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申报补贴资金申请表

  31.顺义区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参训补贴资金申请

  32.高技能人才研修参训人员信息采集表

  33.顺义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登记表

  34.顺义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

  35.顺义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花名册

  3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

  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