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创业篇
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2.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3.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补贴标准
1.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2.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政策文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
●政策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创业房租补贴
●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
3.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
4.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5.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
6.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下简称法人)。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政策文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号)
●政策期限
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创业培训
●参训人员条件
1.劳动年龄内的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2.“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3.“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和“扩大你的企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其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4.创业导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履行协议期间及协议期满后6个月内,带培学员成功创业或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创业带培奖励。
同一培训对象参加同一创业培训项目,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导师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政策文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政策期限
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
(一)个人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
在本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业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3.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二)企业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
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政策文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2号)
●政策期限
2024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
创业孵化基地
●建设条件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1.开办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2.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3.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4.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5.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二)入孵企业条件(由下列人员创办)
1.重点创业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近5年引进的“海河英才”;
2.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或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且注册等级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
(一)建设费补贴
第一笔建设费
认定当年:20万元
第二笔建设费
次年评估结果优秀:30万元
次年评估结果良好:20万元
次年评估结果合格:10万元
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费补贴标准上浮50%。
(二)孵化补贴:10000元/家
(三)带动就业补贴:3000元/人
●政策文件
《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3〕68号)
●政策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创业法人岗补社补
●申请条件
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下列人员:
1.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及留学回国毕业生);
3.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
4.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补贴期限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时限1年。
●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经办落实工作的通知
●政策期限
2020年5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2
就业篇
就业见习
●见习基地申办条件
1.成立满3年,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
2.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匹配,提供的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不含操作岗)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3.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
●参加见习人员条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
1.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每人每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
3.带教费补贴:标准为200元(每人每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见习期间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
4.就业见习基地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人员,且在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政策文件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3〕18号)
●政策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吸纳就业岗补社补
●申请条件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申请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2.吸纳毕业两年内具有本市户籍或毕业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补贴期限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时限1年。
●政策文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6号)
●政策期限
2020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请条件
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效毕业生。
高效毕业生申领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证书。
2.离校后至申领补贴前,以及享受补贴期间未在用人单位有正式就业经历或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首次申领补贴日期距离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不超过24个月(时间计算到月)。
4.单独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或同时缴纳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补贴标准=高效毕业生缴费当月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3。因预缴费导致月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计算补贴。补贴金额向下取整,精确到元。
●政策文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3号)
●政策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以上政策为精简版具体内容请以政策文件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27392469。
办理网站: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
https://job.hrss.tj.gov.cn/template/pc/index.html#/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