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释放消费活力,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提高政策支持和引导效应,根据《石景山区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集相关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根据《若干措施》的支持内容和方向,本政策适用的申报对象主要包括:1.消费领域商业经营主体,包括商贸流通企业、商业品牌运营商、商业设施运营企业、便民生活服务机构等;2.商务领域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跨境电商企业、会展企业等。
原则上,申报主体须在石景山区依法合规运营,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支持项目
按照《若干措施》相关支持内容,对自2023年1月1日(含)起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申报项目包括:1.支持知名首店品牌集聚,2.支持商业市场规模扩容,3.支持商业设施品质升级,4.支持特色消费品牌打造,5.支持特色商业活动举办,6.支持跨境消费提质升级,7.支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8.支持商务服务规模发展,9.支持外商企业投资落地。
三、资金安排
《若干措施》支持项目的金额,根据石景山区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坚持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同类项目不重复支持,并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将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区商务局。
(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三)申报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本通知的规定,申报单位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应按要求向区商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四)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位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
申报单位统一登录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s://qyfw.bjsjs.gov.cn/#/login)或登录首都之窗政策兑现专区( https://zhengce.beijing.gov.cn/#/home)线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证,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包上传申报材料,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具体操作方式详见《石景山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兑现操作手册》。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北京市石景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石景山区商务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