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申报通知 / 2025-04-23 09:58:31

各设区市、县( 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 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 部署要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科技 强省,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 《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 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5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 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 二)2022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经外省( 市)认定机构认定并 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 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 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 日 起即可开始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 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设区市、县( 市、区)、 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截止时间为9月20 日18:00。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 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 过程中要合理安排上报时间,避免在时间上过度集中。

三、申报程序

(一) 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 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 三)项有关规 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 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鉴 证 ),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 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  中介机构条件

《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 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 鉴证) 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 1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  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  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 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 1 )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 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 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 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 录。

2.  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 业 可 通 过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网 站  (http://www.cicpa.org.cn )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  查询栏 目、“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网站(http://www.cctaa.cn) 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 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 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 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鉴证)工作, 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 鉴证)报告不符合《 工作指引》 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  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 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 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 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 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审计 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应在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 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 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 (http://www.jsctaa.com/col/col52/index.html )输入报备号进行报 告防伪查询。

4.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 具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 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 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 二 )网上申报

1.  注册登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 一网通报” 的 方式开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 http://www.innocom.gov.cn ),以下简称“ 高企工作网” ,按要 求填写注册信息( 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待火炬中心统一审 核并激活账号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  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 请书》 ,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 ,须原 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 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 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 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国科发火〔2021 〕362号) 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 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 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 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企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 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 ( 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 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 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 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后, 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 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 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三 )地方汇总

1.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做好相关 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 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7 ),对现场核查中发 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 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 1 )各地科技部门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 对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 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各地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认定 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2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3 )各地税务部门依据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 “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2025年 度)”对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申报材料 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经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各地科技部 门在“高企工作网”上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到协 调小组办公室。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将依托新建的“江 苏数字科技平台”(https://www.jsszkj.com.cn)组织实施,企业 申报材料将由“高企工作网”传输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地 方科技部门审核后,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导出《推荐上报高 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 表》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 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由 科技部门加盖公章,《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 表》 由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 四 )材料报送

各地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2 )。推 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 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 性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同时地方科技部门将上述文 件扫描上传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上述 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县( 市)、省 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 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 一)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高 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 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为进一步优化对申报企 业的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 各设区市开展高企申报巡回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主动对接协 调小组办公室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县( 市)和高新区申报企业参与。同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 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 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 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并逐级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对重点企业 开展专项辅导;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 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加大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各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加强培 育企业的辅导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 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 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   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   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 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   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23〕17号)文件要   求,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 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   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   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   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 三)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 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 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  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 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  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苏科技规〔2022 〕3号)的相关规  定处理。

( 四)各地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 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 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 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如对 各地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各地科技主管部 门联系。

(五)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 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 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地 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 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5年高新 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2.  推荐函(模板)

3.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4.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5.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

7.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8.  各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5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