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静安区区管企业发债审批指引》(2025年修订)的通知

申报通知 / 2025-11-19 10:45:44

各区管企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静安区区管企业发债审批指引》,请各区管企业按照执行。

 

附件:《静安区区管企业发债审批指引》(2025年修订)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附件

静安区区管企业发债审批指引

(2025年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静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二)《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三、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发行债券审批机构为区国资委,主要负责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审批工作。负责受理、审查、批复、批复送达的业务科室为财务监督科。

(二)审批内容

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或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统称债券)等事项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发行债券批复的出资监管企业,可依据批复向相关机构提出发行债券申请。

(四)审批对象

静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四、审批条件

    区国资委负责发债额度的核准,企业实际债券发行应遵照各类债券发行的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一)企业发行债券应满足法律法规对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发行债券有担保增信措施的,应当符合区国资委有关担保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发债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紧密围绕自身主业发展方向,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企业发债需获得集团董事会或类似相关权力机构的批准;

(五)企业应严格管控债务风险。根据年度融资预算规模制定本年度发债计划并严格执行。

(六)企业需对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预估,尤其是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其它各项偿债能力指标,确保发债后能够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有足够偿债能力。企业应高度重视资产负债率指标,当指标偏高时,不得增加企业的有息负债规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又确有发债必要的,应一事一议上报区国资委,充分说明发债理由和必要性。

(七)企业应充分利用好国资数智管理系统和司库相关功能模块,做好债券申请、注册、发行各阶段数据填报工作,对每一次债券的额度注册、发行提款、还款情况,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台账,落实专人完善有息负债的线上监管要求,确保债券额度、已发行余额、综合融资成本等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反映发债状况。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书面形式报送,企业将申请材料以书面发文形式上报区国资委,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应清晰,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及骑缝章;

2.电子形式报送,申请材料要求电子档的,电子档材料应清晰,与书面材料保持完全一致。电子档报送邮箱: jacwjd@163.com

(二)审批申请基本材料

1.发债请示

2.董事会决议

3.总会意见书

4.债券发行申请表

5.可行性研究方案

6.风险控制报告

7.一年一期审计报告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审批期限

(一)受理时间

企业书面形式上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无时间限制。

(二)办理期限

文件内容完整、要式齐全且内部决策程序完备的,由国资委收文正式受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涉及请示文书内容补充调整的,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七、审批证件

上海市静安区国资委债券发行批复。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审批机关违法实施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审批机关对申请未予批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解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工作,配合监督检查;

3.各区管企业应当根据本指引精神,制订集团的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及托管企业发债由集团统一审批(上市公司除外),实行集团归口统一管理,并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静安区国资委财务监督科;

接收地址:上海市巨鹿路915号1318室;

电子材料 接收邮箱: jacwjd@163.com

(二)接收时间

书面材料接收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材料接收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方式

(一)企业上报发行债券申请

申请人向财务监督科提交申请材料,财务监督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国资委审查

静安区国资委财务监督科受理以后,对该事项作出审批建议,经内部批准程序后,根据审批结果书面批复申请人。

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科;

咨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915号1318室;

咨询电话:(021)33372378。

十二、生效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静安区区管企业发债审批指引》(静国资委财〔201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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