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开展2022年市级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及评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 2026-01-12 10:22:48

各县(市、区)农经中心: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省委和市委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与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现有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已被评定(含今年推荐上报)为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不再进行重复监测。

二、监测标准

(一)市级示范合作社监测合格标准

1.运营管理规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制度健全,“三会”运转正常,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成员账户健全,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社务公开。

2.具有一定规模。从事种养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个以上(特种种养成员数可适当放宽);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4个以上;用水类示范合作社用水户达到8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400亩以上。

3.经营实力较强。出资总额、固定资产均在80万(联合社16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60万元(联合社300万元)以上,年利润率原则上不低于人民银行存款年基准利率。

4.利益联结紧密。在农资供应、农民培训、农技服务、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业生产托管,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农产品冷藏保鲜烘干仓储加工等方面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按时支付承租土地流转金,对成员产品实行保底收购、二次分红,盈余返还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合格标准

1.具备相关资质。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截止2022年5月1日,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满1年以上,且已在县级农经部门登记备案。

2.科技水平较高。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参加过相关培训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等称号,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为主的相应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经营管理,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

3.经营规模适度。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规模,同时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有规范的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并经乡镇经管机构备案。

(1)种植类示范家庭农场: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瓜果100亩以上,蔬菜、药材50亩以上,设施栽培(钢架大棚)10亩以上。种植多种作物,种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

(2)水产养殖类示范家庭农场: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标准精养鱼池面积100亩以上或工厂化设施流水养殖面积1000以上。

(3)畜禽养殖类示范家庭农场:场址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必须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有畜禽废弃物处理设施,并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

①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

②蛋鸡存笼1万只以上、蛋鸭存笼5000只以上;

③肉鸡年出笼10万只以上、肉鸭年出笼5万只以上;

④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

(4)种养综合类示范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等综合生产经营,但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

4.生产设施配套。拥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和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实现机械化,或者接受较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

5.管理制度完善。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质量全程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有序,建立了规范的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6.综合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指标均居于全市同行业或者本地区家庭农场前列,家庭农场年纯收入20万元以上,其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实现清洁、绿色、环保、循环生产。家庭农场的发展有较好的传承性、可持续性。

    7.示范带动效果良好。从事现代高效农业产业,对所在村、镇起到良好示范效果,能带动一方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形成规模化区域产业带。

(三)监测不合格情形

有下列任意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予以淘汰。

1.相关指标达不到监测合格标准的。

2.不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甚至有侵害农民或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3.属于“空壳社”“休眠社”或者“挂牌社”;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4.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名单,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评定标准

新推荐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应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符合监测合格相关标准

2.原则上应为县(市、区)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农场。

3.在产业扶贫、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等方面表现突出;联农带农为农、抗疫保供稳价促销作用发挥明显;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可追溯、品牌创建和线上销售方面成效显著的可优先考虑。

四、监测(评定)申报材料

(一)合作社监测(评定)申报材料

1.合作社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基本情况、2021—2022年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等做法与成效、下一步发展愿景等,1500字左右。

2.申报监测(评定)市级示范社基本信息表(系统自动生成)

3.有关证明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理涉税事项截图(2021年其中一次);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2021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有关部门出具的禽畜养殖类等需要环评的合作社的环评证明。

(二)家庭农场监测(评定)申报材料

1.家庭农场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基本情况、2021—2022年的生产经营与成效、下一步的发展愿景等,1500字左右。

2.申报监测(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基本信息表(系统自动生成)。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5.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 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 家庭农场经营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 被县(市、区)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材料。

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测及评定程序

(一)请相关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于6月17日前,通过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系统(http://xzt.huinf.com/index/4210)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

(二)县级农经部门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于7月18日前以文件形式(含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上报荆州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三)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抽调各县(市、区)相关同志组建专班对申报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抽查核实,复核合格名单将在荆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荆州市示范合作社”“荆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今后,申报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前置条件必须为市级认定的示范主体;同时,在培训、贷款、项目资金申报上予以倾斜。

六、有关要求

(一)严把质量。各县(市、区)农经部门要认真对照监测与评定标准进行审核,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注重现场核查,加强指导服务。

(二)控制数量。对新申报的市级示范社、示范农场的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退出(指监测不合格或已被评为上级示范)原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数量的120%。

(三)恪守诚信。有关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监测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将以监测不合格处理;申请评定的经营主体将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

(四)及时报送。有关经营主体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有关文件和材料,逾期不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严肃纪律。各单位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清正廉洁,做到评定及监测工作优质高效、风清气正。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伍健  

联系电话:0716—8421528   17707169177

电子邮箱:28187931@qq.com

地   址:荆州区荆东路17号

 

附件:1.申报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汇总表

2.退出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3.申报评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附件1

申报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汇 总 表

单位:       县(市、区)农经中心            填报时间:****年**月**日

法 人

联系电话

注册名称

地 址

产业

类型

年纯收入(万元)

备注

 

 

 

 

 

 

 

 

 

 

 

 

 

 

 

 

 

 

 

 

 

 

 

 

 

 

 

 

 

 

 

 

 

 

 

 

 

 

 

 

 

 

 

 

 

 

 

 

 

 

 

 

 

 

 

 

 

 

 

 

 

 

 

 

 

 

 

 

 

 

说明:产业类型是指种植型(从事粮棉油、果蔬、茶叶、药材、苗木花卉等)、养殖型(水产、畜禽等)、种养结合型等。

附件2

退出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汇  总  表

单位:       县(市、区)农经中心           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合作社、家庭农场名称

退出理由

(监测不合格或升级为上级示范)

 

 

 

 

 

 

 

 

 

 

 

 

 

 

 

 

 

 

 

 

 

 

 

 

 

 

 

 

附件3

申报评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单位:       县(市、区)农经中心         填报时间:****年**月**日

法 人

联系电话

注册名称

地 址

产业

类型

年纯收入(万元)

备注

 

 

 

 

 

 

 

 

 

 

 

 

 

 

 

 

 

 

 

 

 

 

 

 

 

 

 

 

 

 

 

 

 

 

 

 

 

 

 

 

 

 

 

 

 

 

 

 

 

 

 

 

 

 

 

 

 

 

 

 

 

 

 

 

 

 

 

 

 

 

 

 

 

 

 

 

 

说明:产业类型是指种植型(从事粮棉油、果蔬、茶叶、药材、苗木花卉等)、养殖型(水产、畜禽等)、种养结合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