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公布《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3月4日——3月11日
通讯地址:荆州市科学技术局 邮编:434020
联系电话:0716-4164667
电子邮箱:2095134692@qq.com
附件: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4日
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且纳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形成高效有序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优化科技计划体系,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计划内专项设置,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办法;
2.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全流程管理,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3.建设、维护、完善项目管理平台以及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等;
4.推动项目按期执行,按程序对项目进行撤销、调整和终止等动态管理;
5.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 市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协助市科技局从事项目过程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
1.开展项目申报、验收等环节的组织、材料收集与形式审查等工作;
2.开展项目过程数据整理与报送等工作;
3.开展荆州市科技一网通平台、荆州市科技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用户支持、数据更新与管理;
4.完成市科技局交办的其他与项目过程管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高等学校,市直有关部门等归属地在中心城区的有关单位是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
1.组织本地、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2.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实施,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3.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4.配合推进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落实科研诚信与伦理要求,建立并完善项目管理、费用支出等内部控制机制;
2.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落实配套经费及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项目目标,履行科技成果信息登记义务;
3.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4.接受并配合项目评估、验收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的重要事项,需调整事项应按程序报批;
5.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1.严守科研道德与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认真履行勤勉尽责责任;
2.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规范项目费用支出,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验收、结题或终止手续;
3.配合项目评估、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
1.受托开展项目评审等工作;
2.保守项目的秘密,遵守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
第十条 评审专家是受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委托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主要职责:
1.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2.遵守回避与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信息;
3.严格保守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4.主动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通过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按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或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需要,项目可探索采用软科学项目研究等创新组织模式实施,并根据项目特点、来源采取多元化支持方式予以保障,简化组织流程,快速响应。
第十三条 需以创新组织模式实施的项目批次,其差异化管理要求(如立项、验收标准等)应在启动文件中单独载明,并严格履行市委、市政府报批程序。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协同布局和全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要,采取技术征集、专家咨询等方式,凝练重点领域攻关指南方向,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在荆州市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内的独立法人单位,有研发机构或研发活动,通过荆州科技一网通平台进行申报,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遴选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六条 鼓励多个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与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申报单位可从外引进或聘请专家作为技术负责人。
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只能同时申报1项项目(不含以软科学项目研究等创新组织模式实施的项目)。已承担在研项目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制期限内或信用尚未修复时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严禁通过变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方式重复申报。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或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文件。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45天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后经通知提醒仍未提交任务书的,市科技局可撤销项目。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关键考核指标等关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批准后进行调整。软科学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变更。
在不改变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对研发人员、经费预算(需保持自筹资金不变且支出结构合理)等一般事项进行调整,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文件应作为项目验收材料附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申请延期验收或首次验收未通过且进入整改阶段的项目,须按要求配合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鼓励企业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服务。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结题验收,可根据需要辅以现场核查。验收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含),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产生。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信息(含执行情况)、诚信承诺书、专项审计报告(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1年(自项目执行期满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评审成绩60分及以上的结论为“通过”,含优秀、良好或合格等次;得分低于60分的结论为“不通过”,并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复审最高结论限定为“合格”;若项目已获准延期却仍未通过验收的,终止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以验收“不通过”处理,性质严重的计入科研失信名单:
1.未履行报批程序变更重大事项;
2.技术指标存在重大偏离或未达成;
3.项目超期且未按规定履行验收或延期程序,并未提供情况说明;
4.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5.其他违反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领取验收证书后,应如实履行科技成果登记义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作为经费拨付直接依据。对按期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全额拨付立项经费;对经批准终止实施的项目,将不再拨付立项经费。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存在弄虚造假等严重情形的,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三十三条 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导向。对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但已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并取得阶段性进展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作项目总结处理,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期满前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受现有技术水平与条件限制难以攻克、无法实现的技术难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及目标的;
2.项目核心关键技术已被他人公开,致使本项目研发工作失去必要性的;
3.项目已研发出目标产品,但因市场发生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已无实际意义的;
4.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
以下情形实施强制终止:
1.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执行期(含延期)满后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
2.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等工作,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整改的;
3.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倒闭、破产、注销、撤销或被吊销相关资质的;
4.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违纪违规、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行为的;
5.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影响项目正常履约的情形。
被强制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人)计入科研失信名单,5年以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强化项目档案的归集整理、统筹保管。
第三十六条 规范记录项目科研信用信息,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主体记入科研失信名单。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环节,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失信等违规情形的,市科技局可采取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荆科技发〔202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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