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公布《荆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5月15日—5月26日
通讯地址:荆州市科学技术局 邮编:434020
联系电话:成果转化科 0716-4100061
电子邮箱:jzkjlipeng@163.com
附件:《荆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5月15日
荆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周期孵化服务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评价监督。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核心,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及高成长企业,提供“空间+服务+资源+资本”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化服务载体。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资源要素,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服务,降低创业风险与成本,推动企业成长,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服务生态,打造主体多元、孵化高效、发展可持续的孵化体系,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孵化器培育与管理;开展省级孵化器推荐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工信部孵化器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注册并实际运营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
(二)场地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地地址不跨县(市、区)且不超过3个;配套完善的办公、研发等基础设施。
(三)服务团队。配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占机构总人数不少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负责人、技术/投融资骨干)须具备创业孵化、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相关从业经验,或者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或者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领域业务专家。
(四)在孵企业。在孵企业数量应在15家以上,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应在20%以上;上自然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应在10%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上一自然年度通过自有孵化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应在2家以上(单笔应在10万元以上),或获得外部融资(单笔应在1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占比应在20%以上(且数量应在3家以上)。
(六)服务能级。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一自然年度总收入不少于30万元,其中非房租及物业收入占比不少于20%;上一自然年度至少1家在孵企业毕业。
(七)合规要求。近3年无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标准,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认定。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荆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之后,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重大事项变更主要包括:
(一)对外品牌名称变更。
(二)在同一地址,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
(三)新增及更换场地地址,与原场地不能跨县(市、区)。
(四)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及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一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适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创业导师体系,推广技术经理人机制。立足荆州产业特色,创新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模式,构建“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应强化加速功能,实施加速孵化计划,重点培育优质项目,提供早期投资、产品优化、产业资源对接等全链条服务,加速企业成长并培育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孵化器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引导辖区内孵化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孵化器。龙头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孵化器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本办法孵化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荆科技发〔2017〕 16号)和《荆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荆科技发〔202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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